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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涉房贷款不良率盘点:这两家超7%

中新经纬4月14日电 (魏薇 实习生 周月池)“我每天都在看账本,每天都在看报表,每天都会看到停工项目和违约项目的进展,同时在采取积极的措施。”近日,中国银行行长刘金在业绩发布会上直言,作为大型金融机构的行长,他自己十分关注房地产行业的不良贷款。

A股上市银行2022年业绩披露暂时告一段落,已有24家上市银行披露了2022年财报,围绕房地产的有关问题几乎成为上市银行高管在业绩发布会上的“必答题”。

翻看银行年报,涉房不良贷款数据成为银行经营数据中关键的一环。中新经纬梳理了16家披露涉房资产质量的上市银行发现,截至2022年末,对公房地产业不良贷款余额总计2578.78亿元,较2021年末的1509.04亿元,新增了1069.74亿元,增幅为70.89%。16家上市银行中,14家房地产业贷款不良率上升,仅2家下降。与此同时,2022年,个人按揭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亦出现上升。

在业绩发布会上,银行高管多数对2023年房地产形势表示乐观,认为房地产的风险在收尾,但不良风险处置压力仍在。

两家银行房地产业不良率超7%

在银行的对公业务中,房地产业是不容忽视的一块。受部分房企违约风险拖累,房地产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出现上升。

中新经纬统计了16家上市银行,中国银行2022年房地产业不良贷款余额最高,超过500亿元,达559.66亿元。新增房地产业不良贷款余额超200亿元有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家,分别为212.72亿元和200.69亿元。

在16家银行中,仅中信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余额有所下降,由2021年年末的103.31亿元,降至2022年年末的85.42亿元,下降了17.89亿元。

上市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_银行不良贷款_银行房地产业不良率上升

从房地产业贷款不良率看,截至2022年年末,渝农商行和中国银行的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均超过7%,分别达7.28%和7.23%。而宁波银行在16家银行中最低,房地产业贷款不良率低于1%,仅0.41%。

对比2022年和2021年数据不难发现,16家银行中,仅中信银行和宁波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下降,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2022年末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均较2021年上升超两个百分点。

银行房地产业不良率上升_上市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_银行不良贷款

房地产贷款不良率走高,与去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有关。多位银行高管在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房地产业的不良贷款采取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并充分计提了拨备。

交通银行首席风险官林骅介绍,该行持续滚动排查房地产风险,按照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将逾期或欠息时间超过60天以上的,都归入到不良;同业违约率较高或者存在较大完工风险的,可能会造成贷款实质性风险的,都认定为不良。

同时,林骅表示,交行开发贷拨备率高于全行贷款平均拨备水平,整体上具有较高的风险抵御能力。

平安银行副行长郭世邦介绍,该行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主要受房地产行业风险暴露影响,但房地产不良贷款额基数低,整体风险可控。

房贷仍是银行优质资产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直被银行视为最优质的资产。中新经纬统计了10家披露相关数据的上市银行发现,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出现上升。

截至2022年末,10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贷款余额总计达1054.78亿元,较2021年末的681亿元,增加了373.78亿元,增幅为54.89%。其中,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余额均超200亿元,分别为272.58亿元、253.94亿元和238.47亿元。

银行不良贷款_上市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_银行房地产业不良率上升

13家上市银行披露了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2022年均较2021年有所上升。其中,郑州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最高,截至2022年末,达1.65%,较2021年末上涨了0.69个百分点。

涨幅较大的还有渝农商行,截至2022年末,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上涨了0.31个百分点,达0.77%。

上市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_银行房地产业不良率上升_银行不良贷款

尽管该项指标较上年末有所上升,但对比不难看出,个人住房贷款仍然是个人贷款业务中不良率最低的品种。以郑州银行为例,该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余额的不良率分别为3.38%、2.88%和2.09%,均高于个人住房贷款。

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表示,个人按揭贷款不良率较2021年末增加了15BP,主要受房地产企业项目停工或延期交付的影响,相关的风险传导至个人按揭端,不良率有所上升,但整体的风险可控,资产质量仍然保持优良的水平。

房地产业资产质量拐点将至?

对于2023年的房地产市场,多位银行高管持乐观态度。

“今年春节以来,我和同事先后会见了几家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和部分中型民营房地产企业,在深度交流以后,他们一致表达了市场前景的信心,也增强了中行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的信心,我想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都是类似的判断。”刘金表示。

中信银行副行长胡罡指出,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同时,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的主基调稳定延续。从市场面来看,春节之后,18个主要城市二手房销售回暖,增加了整个市场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我们认为,过去房地产企业的风险蔓延趋势已经得到了遏制,房地产企业流动性明显改善。”胡罡说。

胡罡认为,现在最关键要看市场信心和需求端的变化,主要是一手房销售变化。如果一手房销售转暖,相信房地产的形势会越来越好,房地产企业向好的趋势就会出现。“当然,也不排除在此过程中,一些负债率比较高、项目布局不好的企业还会出现一些风险状况。”

房地产业的风险正在出清,银行的资产质量“保卫战”仍在进行中。

招商银行副行长朱江涛指出,2022年招行房地产风险已经得到充分释放,2023年房地产贷款的不良生成相较去年会有较大幅度下降。

“整个房地产不良处置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判断今年房地产行业的不良率可能还会有所上升,但是不良生成会大幅下降。总的来讲,2023年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在2023年大概率会基本出清。”朱江涛说。

林骅指出,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总体判断,房地产的风险在收敛。但是房地产行业整体的流动性紧张的局面还需假以时日才能够予以改善。

“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质量管控问题,仍然是商业银行的重点工作。”林骅强调,下一阶段会继续高度关注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全力确保资产质量稳健。(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魏薇:vivi1257@163.com)(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什么是场外交易?一文讲清

场外交易(OTC)是指对委托者和增值税发票创建者之间直接成交,不需要通过证劵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调整期权价格和交付结构,而不受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外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一种非结构性的金融衍生品

什么是场外交易

一、定义

场外交易,又称结构性金融活动或OTC无担保期货,是指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买卖,由一方或两方买卖双方共同确定买卖价格和交易结构,买卖双方不受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外围的买卖活动,不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而是形成一种非结构性金融衍生品。

二、主要特点

(1)机构特性

OTC场外市场没有证券交易市场类似的财务结构,买卖、结算和交易的渠道和规则都是由双方买家和卖家制定的。

(2)交易主体

场外合同的买卖双方通常有专业投行、大型公司、财务机构等相关机构,也可以有个人参与交易,如买入或卖出期货品种或原料,以及投资者从个人投资者投资到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复杂交易。

(3)零散交易

场外交易的参与者通常为少数单位,而且可以少量交易,双方可以按照财务衍生品的自身特性灵活调整交易金额。

(4)灵活性

在OTC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更灵活,价格、数量、结算日等信息都可以更加便利地进行调整,以满足各方的需求。

三、场外交易的优势

(1)信息充分性

OTC场外市场没有财务结构,所有参与者能够根据所知道的情况和最小负担参与投资。

(2)灵活性

场外交易可以满足双方不一样的需求。可以使双方比证券市场更有灵活性,比如可以只交易部分价值、可以对明细进行分拆或组合,等。

(3)少量交易

由于OTC的参与者较少,所以双方可以少量交易,甚至可以让数量仅限于关闭价格的以下点位,以极大方便小参与者投资。

(4)效率高

由于OTC的便捷性,双方可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时间和投资来实现所期望的目标,并在平衡实际风险的同时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场外交易的不足

(1)改变风险

由于场外交易没有财务结构,买卖双方完全依靠友好的口头商议和公开市场的行为,而且双方有权利更改或增加交易的条件,造成双方参与的风险被改变。

(2)清算问题

因为场外交易没有一个客观的机构可以负责将双方收入分配给双方,因此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可能面临清算问题,比如买方认定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商品价款,而卖方却表示买方还尚未支付全部价款。

(3)复杂性

OTC中复杂的投资理财业务和交易规则使参与者对复杂性有一定的抗拒,从

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及风险控制新规详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规定,交易时间为“上午9点15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00分至15点15分”,最后交易日时间为“9点上午 15 点至 11:30、13:00 至 15:00。”也就是说,除最后一个交易日外,沪深300股指期货开盘时间比股市早15分钟,收盘时间比股市晚15分钟。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期货市场反映股市信息,方便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

价格限制

与股市一致,10%,熔断取消。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规定,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此限价幅度与现货市场一致。

利润

为加强风险控制,本次业务规则修订草案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由10%提高至12%。同时,为保证单边市场下交易所保证金调整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场下交易所保证金调整的限制性规定。

交货日期

设置在每月第三个周五,以避免月末波动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规定,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据计算,每个月的第三个周五基本都在月中,有时也会在当月的14日、15日进行交割。这与国外股指期货不同,国外股指期货通常在月底交割。

招标交易

限价交易“优先平仓”

股指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与A股市场类似;但在遇到涨跌停板的极端市况时,涨跌幅申报申报应遵循“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采用双向交易,投资者可以开设多头或空头头寸。

信息披露

基金和保险头寸可能被“隐藏”

任何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后,只要单边持仓量达到1万手以上,即视为“活跃月合约”。每日交易结束后,中金所将披露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交易量和持仓量。

持仓限制

单个账户限额约为15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价格操纵,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非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限额由原来的600手调整为100手。如果按照当前点计算,每张合约面值为1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15%,单个交易账户的持仓限额金额约为1500万元。

强制减少位置

极端市场条件下强制减仓需谨慎

借鉴国内期货市场应对极端行情的经验,中金所保留了连续涨停时强制减仓制度。即申报的每日涨跌停板将成为交易强平单,当日价格将与涨跌停板进行比较。合约盈利客户根据持仓比例自动匹配交易。考虑到该系统虽然简单、化解风险有效,但不利于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中金所只能在出现极端市场情况时谨慎使用。

并按照一定原则等措施减仓,化解风险。”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修改为“期货交易中同一方向连续单边市场”。

对冲

个人投资者也可以申请套期保值

为推广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修订后的业务规则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程序,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单位由按合同审批改为按类别审批。

5 月 31 日在岸、离岸人民币汇率跌破 7.1,汇率破 7 对不同行业外贸企业的影响分析

5月31日,在岸、离岸人民币汇率跌破7.1!在业内人士看来,5月中旬以来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主要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美联储进一步加息预期升温,美元指数升至104.51;二是近期中美利差(10年期美债收益率之差)倒挂扩大至93个基点;三是5月份以来部分北向资金获利了结;四是外贸企业结汇需求减弱。

汇率破7对于不同行业的外贸企业将带来什么影响?

一是服装纺织行业作为我国传统优势出口行业之一,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升值、原材料成本上升、库存扩大等影响,全行业国际市场出口量同比有所下降。但今年以来形势有所变化,一方面人民币贬值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多订单,另一方面有利于出口型企业获得汇兑收益,将进一步拉动消费,利好纺织品出口。

接下来是航运业、钢铁业和采购业。该行业出口数量的激增可以给集装箱航运带来一定的利好,从而刺激原材料的需求,带动航空货运市场。钢材出口是增加钢铁企业利润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无疑会提升相关钢铁企业的竞争力。毫无疑问,人民币贬值会增加进口企业的采购成本,但对出口型化工企业来说更为有利。

除上述行业外,国际工程、家电、电子元器件等行业也将受益于人民币贬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联系紧密、经济活跃、发展潜力巨大,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增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产能大规模输出带动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繁荣,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工程业务占对外工程承包总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目前已超过50%。

但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弊大于利,特别是那些以人民币报价,却以美元、英镑、欧元等外币向船公司和航空公司付款的客户,他们所赚取的利润往往很容易被汇率波动所吞噬。

当汇率波动发生时,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风险攻击?

总体来看,人民币贬值将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企业应结合自身市场地位,加强研判,采取积极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1. 选择一种自利的货币进行结算

优先选择人民币结算可以完全规避汇率风险,同时有进出口的企业也可以将进出口贸易结合起来,实现天然的汇率对冲,话语权强的企业可以争取在交易合同中设立适当的汇率对冲条款。

2.选择提前或延期结售汇

可以采取延期装运、延期付款、预付款、开立远期信用证融资、福费廷等方式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 选择汇率对冲产品

企业主动进行汇率风险管理,通过制定汇率对冲产品,主动管理汇率敞口风险,从而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增加财务费用的可预见性,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对财务费用造成影响。

4. 坚守“风险中性”原则,避免单边押注

汇率变动对出口的影响需要一个传导期,短期内影响相对有限。同时,人民币汇率走弱也会相应增加进口企业的成本,但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建议坚持“风险中性”原则,避免单边押注。在应对汇率波动风险时,外贸企业还可以适当增加套期保值比例,降低外汇风险敞口。

外贸企业该如何规避汇率风险?

对于人民币对美元贬值,长期来看汇率肯定会有波动,那么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人民币升值贬值呢?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常见方法有以下三种:

1. 汇率锁定

外贸人习惯采用锁定汇率的方法来减少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锁定汇率是指与外贸进口商签订远期结汇锁定合同,通过银行保函转移部分汇率风险。锁定汇率的方法适用于大多数外贸公司,操作起来非常简单。

2. 选择货币

外贸企业在签订交易合同前,也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应对汇率风险,比如使用有利于定价的货币,适当调整商品价格等。定价货币通常有三种可供选择:以出口国本国货币定价、以进口国货币定价、以商品的传统贸易货币(通常是美元)定价。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双方习惯使用美元进行结算,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境贸易方开始使用进口国货币进行结算,在新兴市场国家,大多采用数字货币进行收付款,以减少汇兑损失。

3. 风险共担

外贸进出口商还可以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以维持长期的合作,通常稳定合作的出口商和进口商都会采用这种方式分担汇率风险。

不少外贸人对人民币汇率破7存在疑问,这次“破7”会持续多久?如何报价?结汇还是等待?

瑞银在最新报告中指出,人民币兑美元虽然小幅贬值,但预计未来仍有较大升值空间。富盟软件建议大家把握结汇窗口,毕竟汇率风险并不在于收到尾款那一刻,而是更早地出现在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到生产完成收到尾款这段时间。当货款全部打到公司账户时,此时还无需谈对冲,留给大家的主动权只有高价结汇。

固定价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机械费调差问题,法院支持与否?两种观点解析

如果固定总价建设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不调整或者风险全部承保,而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要求调整价格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调整价格不予支持,理由是发包方与分包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调整价格、不分担风险,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人员、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发包方的调整请求没有依据。

例如,在成都市浩航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公司(2020)民初57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浩航公司与川交公司对案涉工程采用固定价格标准,并约定单价包含材料、人工、机械等一切风险。原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浩航公司再审提出的案涉《协作合同》无效、工程款应按市场价格结算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该变化不是不可抗力所致,也不构成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

原审认为,涉案合同已于2010年底履行完毕,浩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5.12地震”导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因此,浩航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增加工程费,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2018)最高民终380号中国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黄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民诉1969号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余市鑫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民诉5829号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民诉4587号新疆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单价、风险范围已有约定,建筑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不构成本案违约。不构成情势变更,承包方关于调整工程价款的请求没有依据。

另一观点则支持调查,司法审判中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如果人力资源、设备价格的大幅上涨,超出当事人的可预见范围,则不再属于经营风险,而构成情势变更,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固定造价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力、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第三条规定:“合同对风险范围和风险大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虽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格总价,且合同成立后,合同基本情况发生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精神,参照下列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上海市建筑建材行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人力资源和机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沪建材管〔202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总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作出调整的,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事变更时,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琼建定〔2021〕244号)第二条规定:“合同中未对建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作出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应当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定价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且在订立合同时不构成商业风险的,双方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3108号沈阳高速公路公司与孙建发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该案中,2005年7月双方签订合同时,柴油价格为每吨550元。 至2007年8月工程结束,已涨至每吨1250元,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柴油价格的大幅上涨,因此按照2005年的柴油价格计算工程款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公平,因此一审判决工程价款计算依法考虑油价上涨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劳动力、材料、设备等价格大幅上涨,如果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商明显不公平,承包商将遭受重大损失,应本着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价格上涨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参考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意见或者行业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筑材料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人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承包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可以酌情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考建设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差价处理的意见确定。”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住〔2021〕19号)第二条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近期各地要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市场行情的监测,必要时加大价格波动较大的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预警信息发布力度,为建设各方参与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协调在建工程各方参与方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宁建(建)发〔2021〕2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或者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例如,在李天明与湖南省新华沙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再审第145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建设过程中,湖南省水利厅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因物价上涨导致水利工程建设用劳务、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提出了意见……从原审焦点及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对工期并无争议,在涉案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因物价上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劳务、材料价格上涨,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合同价款应当进行调整。虽然阳光公司主张不调整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单价结算,但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凡是约定在建设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的,均应进行调整。 可见,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已不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此外,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承包方已向分包商补偿差价的,基于公平原则,承包方应当向分包商补偿差价。

例如,在(2017)最高民初4858号苏州雄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双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鉴于爆破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价格上涨,涨价约100%是客观事实,雄姿公司对此亦未否认,且涉案路段的承包方枞阳县人民政府已实际补偿雄姿公司材料差价。该案中,原判决支持钱双狮、张启良主张的爆破材料调整费1214141.32元,不构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法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本条解释】中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一般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调整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利益存在重大不平衡的,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的裁判路径虽然在论证逻辑上有所不同,但最终结果并无实质性差异,均是在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之间为避免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而做出的选择,无论采用哪一种裁判路径,对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利益均有较大影响,应谨慎运用。

尤其是公平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漏洞填补方式,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漏洞填补方式仍无法解决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否则就会出现“逃向一般条款”的现象。

此外,“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条款,实际上起到了分配风险的作用,从而确定了谁实际抗辩、谁承担风险。如果不承认该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实际工程价款很可能会出现差异,实际的承包方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对双方而言,利益和风险分配的结果是相同的。此类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有利于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注: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建设工程建设合同解释和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条款解释】)。

因此,为防止法官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仅以涨价幅度作出判决,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应当调整差价:

首先,需审查承包人提出调整请求是在施工或结算过程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运用字面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善意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查明承包人与承包人是否有约定不调整差额,或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若为前者,可根据前述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处理;若为后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要审查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对价是否已经根据投标的价格结构及预期利润率计入合同价款中,若已经计入,则调整要求有悖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

第三,要考察差额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利益的影响。如果某项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幅度巨大,但对工程总造价上涨的影响却不大,利益尚未严重失衡,那么就不宜对差额进行调整。

最后,需审查争议工程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房屋建筑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整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审查同期其他同类工程人员、材料、设备调整情况,必要时可征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专家意见,判断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