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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刑法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0-21)

1.(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家主席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测试国家机构的知识并选择错误的选项。

第二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曾经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它将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卫国家发挥重要作用。 将进一步在团结一致的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机构。 如果符合问题的意思,你就会被选中。

因此,选择C选项。

扩张

根据宪法第三章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总统;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正确或错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

该问题首先考察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 中国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因此,这个问题是错误的。

3.(多选题)杨某将车停在酒店门前的停车场,挡住了其他客人的车。 期间,杨某被叫去搬车。 倒车时,他不小心撞到了后面的车辆。 受损车辆已修复。 价格是500元。 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检查,杨某系醉酒驾驶。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酒店前面的停车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B.移动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C、杨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D、杨某不犯交通肇事罪

正确答案:BC

解析

第一步,本题测试刑法知识并选择错误选项。

第二步,B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汽车驶离汽车原来的位置,无论行驶时间长短,都属于驾驶行为。 因此,只要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即使是酒后驾车,也属于醉酒驾驶。 B选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故选B。

C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究刑事责任的赛车,情况极其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质疑中,杨某醉酒驾驶车辆,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C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故选C。

因此,选择BC选项。

扩张

A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通行的道路。社会机动车无障碍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酒店门前停车场是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选项A正确,但与题意不符,故不选。

D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亡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询问中,杨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后面的车辆。 损坏车辆的修理价格为500元。 未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此举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D正确,但与题意不符,故不选。

4.(正确或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公开投票的原则。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考验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知识。

第二步,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期间应设有无记名选票书写办公室。 选民不识字或者因残疾无法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为书写。 因此,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采取公开投票的原则。 问题主干表述不正确。

因此,这个问题是错误的。

扩张

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行政区的人口确定。其管辖的下一级地区或选区。 名额分配按照每位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人口极少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代表。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较低的水平。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5.(正确或错误)公路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质量清晰、保证道路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养护并重的原则。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问题考察《公路法》。

第二步,根据《公路法》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质量清晰、保证道路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养护并重的原则。 。

因此,这个问题是正确的。

扩张

公路法是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案。

6.(单选题)下列哪些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 在中国出生的人

B、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

C、美国籍华人

D、在中国居住满15年的外国人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该题测试公民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了解。

第二步,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选择B选项。

扩张

A项:根据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中国出生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但还必须满足父母一方或双方都是中国公民的条件。 A 项是错误的。

C项:具有美国国籍的中国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不是中国公民。 C项是错误的。

D项:外国人即使在中国居住十五年,仍不具有中国国籍,不属于中国公民。 D项是错误的。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

A. 农民从生产公司购买农具

B、某证券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100台豆浆机

C. 一名小学生路过商场时收到商场分发的塑料杯

D. 一名大学生毕业时在临时跳蚤市场买了 10 本书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没有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法。 购买农具的农民就是消费者。

因此,选择A选项。

扩张

B项:单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消费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调整。 B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C 项:小学生收到杯子是作为礼物,而不是购买。 不属于消费者所有。 C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D项:临时跳蚤市场不具备经营者身份,购买者不是消费者。 D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8、(单选题)关于死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18岁以下的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处死刑。

C. 75岁以上的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D、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测试你对惩罚及其具体应用的了解,并选择错误的选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受审时年满七十五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以外,不适用死刑。 因此,年满75岁,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免除死刑。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此,选择C选项。

扩张

甲、乙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A、B项正确,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选项D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9.(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A.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B.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C.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测试国家机构的知识。

第二步,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扩张

答:根据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A项与题意不符,不予选。

B项: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项与题意不符,不予选。

C条: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C项与题意不一致,不选。

10、(单选题)老张的儿子张明,6岁,偷偷拿了老张的300元钱到社区小卖部购买了一架模型飞机。 老张知道后,要求店主退货。 退还飞机模型花费的300元。 老张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 ),应当有法定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民事活动。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学科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问题中老张的儿子张明,今年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的法定代理人,他的父亲,应该处理民事活动。

因此,选择C选项。

扩张

A项: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表人办理。 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同意。 张明今年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 A 项是错误的。

B 项和 D 项:BD 项是干扰项,应排除。

简述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_美国消费者权益法案_美国消费者基本法

补充:《民法通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限制进行了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2017年)第20条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2017年)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单选题)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 )、真诚相待、荣辱与共”。

A、互惠互利

B、互相监督

C、团结友爱

D、参与政府事务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基础理论知识。

第二步是“长期共存、相互监督”、“以诚相待、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方针处理好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关系。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提出“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方针。 同年9月,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正式宣布,“长期共存、相互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应采取的方针。跟随。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将1982年1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的“精诚合作、荣辱与共”和“长期共存、相互监督”作为方针新时代统一战线。 。 选项B符合题意,故选B。

因此,选择B选项。

扩张

A项:互利原则,又称互惠原则。 它要求成员之间相互给予优惠贸易待遇,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平衡。 即任何成员方在享受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时,必须向其他成员提供互惠的优惠待遇。 在多边贸易谈判实践中,只有遵循平等、互利的让步安排,才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维护成员间利益平衡,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A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C项:团结是多种情感汇聚而成的精神。 团结意味着相互合作,真正的团结意味着无条件的合作。 友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志同道合、相互理解和信任的人际关系,不受国家、民族、性别、年龄等差异的限制。 他们把对方当作“朋友”、“伙伴”,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互动。 一种感情的表达。 C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D项:“参政议政”是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政党的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而不是基本原则。 D项不符合题意,故不选。

12.(单选题)( )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A.多党制

B、共产党领导的一党制

C、共产党和民主党共同执政的两党制度

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考验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知识。

第二步,根据《宪法》序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将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开展社会活动。 将进一步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斗争、维护国家统一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我国实行三种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因此,选择D选项。

扩张

A:多党制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并立、相互竞争权力的政治制度。 政党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议会或总统选举。 政府由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几个政党联合组织。 参与政府的一方是执政党或执政党; 仅有少数席位且不参与政府的政党是反对党,其作用是监督和遏制政府。 其活动的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并不是多党制。 A 项是错误的。

B项:我国不是一党制。 除执政党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参政。 B项是错误的。

C项:两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政党轮流垄断权力的制度。 早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中就形成了两个政治派别:辉格党和托利党。 两党交替执政。 后来形成了一套制度,并流行于英、美等国。 但我们国家不是两党制。 C项是错误的。

13、(单选题)我国《劳动法》规定,某些特殊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以下不包括在这些特殊单位中的是:

A、文艺单位

B. 卫生单位

C.体育单位

D.特殊文艺单位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测试劳动法知识并选择错误选项。

第二步,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特种单位是指文艺单位、体育单位、特种工艺单位,不包括卫生单位。

因此,选择B选项。

扩张

A项: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学、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文艺单位是特殊单位。 A项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学、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体育单位是特殊单位。 C项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D项: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学、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特种工艺单位是特殊单位。 D项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14、(单选题)涉及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预决算报告等国家重大问题的提案由( )提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测试国家机构的知识。

第二步,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国会。

因此,选择C选项。

15、(单选题)下列哪一项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A. 平等权

B.政治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

D.文化和教育权利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第一步,该题测试公民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了解。

第二步,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 主要包括:公民的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利。 、社会生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

因此,选择ABCD选项。

16.(多选题)田经常被丈夫殴打。 他可以选择的救济渠道有:

A、向妇联求助

B、向公安机关报案

C.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首先考察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施暴者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妇联等投诉。 、反思或寻求帮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后,应当提供帮助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发生时,有权及时制止。

可见,可用的救济途径包括向妇联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因此,选择ABD选项。

扩张

C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申请。 可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选项表述错误。 C项是错误的。

17.(单选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我国的特色之一。 以下情况不适合调解:

答:公诉人指控张某雇佣凶手伤害邻居刘某。

B、A村和B村村民群殴致人重伤案中,对头目的量刑和处罚问题

C.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

D. 调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第一步考察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选择了错误的选项。

第二步,甲、乙、丙、丁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一)就业( 2) 聚众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违反公共安全管理; (4)当事方明确表示他们不愿进行调解; (5)当事方在公共安全调解过程中反复违反了法律。 那些违反对方的公共安全管理的人; (6)在调解过程中,非法嫌疑人逃脱; (7)其他不适合调解的问题。

项目A对应于雇用凶手伤害他人的第(1)项。 项目B对应于项目(2):分组或其他挑衅。 项目C对应于第(4)项,当事方明确表示不愿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可疑嫌疑人逃脱时,项目D对应于项目(6)。 项目A,B,C和D都是正确的。

因此,选择ABCD选项。

扩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应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有关当事方提出的民事纠纷适合调解,则应首先进行调解,除非当事各方拒绝调解。

18.(单一选择问题)行使我国最高立法权力的机构是:

答:各级人民大会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

C.国会大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测试了国家机构的知识。

第二步是,根据《宪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构。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州立法权。 从中可以看出,行使我国最高立法权力的机构是国民大会。

因此,选择C选项。

扩张

A和B项目:根据《宪法》第96条,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当地器官。 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在县一级或高于县级别的常设委员会。 可以从中可以看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在各个层面上都不是行使我国最高立法权力的机构。 项目A和B是错误的。

项目D:根据《宪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构。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从中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永久器官,而不是行使我国最高立法权力的机构。 项目D是错误的。

19.(是或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孕妇没有资格死刑。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测试了惩罚知识及其特定应用。

在第二步中,根据《刑法》第49条,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18岁以下的人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所谓的孕妇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时是孕妇的被告。 因此,这样的孕妇不应接受人工流产以判处死刑。 如果仍然有人工流产的妇女仍应在审判时被视为怀孕,而死刑将无法予以适用。

死刑的不适用性意味着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中止死亡。 如果在审判期间未发现怀孕并判处死刑,则在执行前发现怀孕时应停止处决。

因此,这个问题是正确的。

20.(是或虚假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大规模组织,由员工自愿团结。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这个问题测试了工会法的知识。

第二步是,根据《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由员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的大规模组织。 全美工会联合会及其各个工会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并根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这个问题是正确的。

扩张

根据《工会法》第4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将宪法作为活动的基本准则,专注于经济建设,遵守社会主义之路,坚持人民的民主独裁统治,坚持遵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遵守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和开放,并根据《工会宪章》独立地进行工作。 国民工会议员应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宪章”,这不会与宪法和法律冲突。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免受侵权。

中国企业高管的美国法律域外刑事责任的应用及限制

美国消费者基本法_美国消费者法案_美国消费者权益法案

近年来,中国公民在海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让中国企业高管经历了一些国家法律的“长臂管辖”。 我们有理由担心,外国刑事诉讼可能会触动远在千里之外的中国企业高管。 照顾他们。 本文将以美国为例,概述美国法律下可能适用于中国企业高管的域外刑事责任的适用和限制。

美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基本要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刑法(Criminal Law)是指用于惩罚个人违法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或法律制度。 例如《刑法典》(模范刑法典)、《涉外反腐败法》、《证券法》、《反洗钱法》等。

一般来说,美国刑法主要规制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违法行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也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行为:

(1) 法律明确规定其域外适用[1],并且

(2)被告与美国之间必须有充分的联系,以确保法律的适用不会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2](Due Process)[3]。

上述两个要素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 任何明确规定域外适用的法律都强调受管辖的域外行为必须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 这也是对司法部追究海外违法行为权力的重要制约。

(一)法律明确规定域外适用

美国刑法中关于具体法律域外适用的规定大多是客观明确的,同时对具体法律域外适用的条件也有特殊限制。

以《反海外腐败法》(FCPA) 为例。 顾名思义,该法专门针对域外行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高管因违反该法而因害怕犯罪而在美国服刑或潜逃,引发个人刑事责任,企业也遭受巨额罚款(民事责任)。 然而,该法并未广泛适用于外国公司或个人的域外行为。 它明确规定,只有当外国被告被确定为(1)有义务向美国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或(2)是被视为美国公司、代理人的外国公司,或(3)行贿时是在美国境内制定、推广或实施的,并且可以在域外适用。 [4]

尽管美国证券法主要适用于国内,但明确规定了欺诈活动的域外适用。 1934 年《证券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 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中的反欺诈条款均包含适用于域外的特殊条款或限制。 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对于发生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欺诈,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美国才能受到美国的惩罚:(1)重要步骤发生在美国境内,或者(2)有对美国产生可预见的重大影响。 法院管辖。 [5]

反洗钱法是美国以外适用最广泛的法律之一。 即使许多海外贿赂或欺诈行为不受 FCPA 或证券法管辖,但在美国仍可能因与洗钱相关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起诉。 然而,《反洗钱控制法》也明确限制了其域外适用。 (1)该外国人的违法行为部分发生在美国,并且(2)相关交易涉及金额超过1万美元[6]。 美国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

至于海外制裁,大多只是限制美国人与受制裁方的沟通。 只有少数是基于《伊朗制裁法》、《以制裁对抗美国敌人法》等,以及针对俄罗斯、委内瑞拉、朝鲜等国的具体制裁。 级别制裁还限制外国方与受制裁方进行沟通。 我们在《中国企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的法律风险》中专门阐述了与制裁相关的刑事责任。

此外,美国域外刑法还包括《虚假申报法》[7]、《反回扣条例》[8]、《反垄断法》[9]、《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0]、《国家环境政策法》[11]等。

(2)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

在确定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的域外行为或被告后,还需要确认被告或其行为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以确保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不会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2]。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与美国“看似”有限的联系也可能被视为“充分”的联系。 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和SEC执法司于2020年7月发布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资源指南》中,“任何发往美国的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或传真,或电汇到美国银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美国银行系统、通过美国出入境等。” [13]可能成为与美国的“充分”连接。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美国法院主要考察被告“有限”接触与所涉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例如,在美国针对一家台湾公司的案件中,一名台湾公民被指控贿赂当地官员,违反了 FCPA。 [14]美国法院管辖的依据是,台湾人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在美国就相关非法贿赂活动联系了台湾公司。 在另一起案件中,美国起诉一名英国男子,罪名是贿赂尼日利亚官员,违反 FCPA。 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只是通过DHL(美国快递公司)发送了与行贿无关的包裹”。 发送到美国不足以为美国提供对英国人民的管辖权依据”[15]。

除了电子邮件和电话之外,美元交易也成为美国法院确认域外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人,且交易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只要交易中出现美元,就可以确立域外管辖权。 由于只有美国银行有资格进行美元结算,因此外国银行之间的任何美元结算都必须通过美国银行和美联储进行记录和分类。 因此,任何美元电汇交易都必须通过美国银行。 因此,涉及美元的非法交易可能会被法院视为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

中国企业高管的雷区

(1) 合作或拒绝

美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调查通常是秘密开始的。 可能是外国公司的美国合作伙伴或结算银行最先收到针对外国公司的调查令,并被禁止向外界披露; 也可能是美国海关官员在机场拦截进入美国的外国公司的员工或高管,并询问他们携带的个人电脑和文件。

一旦调查启动,首要的关键问题是公司是否应该配合调查? 从以往案例来看,大部分被调查企业都选择配合调查,以换取更宽的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主要包括:

1.拒绝——美国政府不得起诉全力配合的公司或高管;

2.不起诉协议(NPA)——如果公司的不当行为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公司可以与美国政府达成不起诉协议,即公司支付罚款,承认具体不当行为、进一步合作(持续提供具体信息或文件)、合规建设等,以换取美国政府不提起刑事指控;

3. 延期起诉协议(DPA)——这是美国政府向法庭提起诉讼后有条件推迟起诉的协议。 如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三年、五年)按照要求完成了具体义务,例如缴纳罚款、解雇主要责任人、进一步配合政府调查与不当行为相关甚至无关的调查,建立按照规定建立合规体系,任命外部合规监察员,向政府提供定期报告或年度报告等。通常美国政府会在延期期满后取消收费;

4、起诉子公司而非集团公司——如果不考虑上述宽大处罚,公司还可以向美国政府寻求对直接参与不当行为的子公司进行起诉,而不会牵连母公司或集团公司。 ,减少对公司整体的损害。

当然,美国政府并不保证宽大处理,对处理程度有完全的自主权。 [16]因此,即使完全合作也可能无法避免高管的巨额赔偿或个人刑事责任。 外国公司也可以拒绝配合调查。 最常见的抗辩是质疑美国法律的海外管辖权以及美国调查机构对外国公司的管辖权。

(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选择

外国企业在面临美国海外执法时,往往会选择与司法部(DOJ)合作,为企业寻求宽大处理。 然而,公司与司法部达成的和解不一定能消除公司高管个人的潜在刑事责任。 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手册明确规定,在企业犯罪调查的早期阶段,确定员工的个人责任及其不当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是企业配合调查的核心[17]。 任何阻碍对公司个人进行调查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实践中,检察官被要求“尽一切努力”在调查期限内起诉个别企业员工的不当行为。 这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的高管因个人刑事责任而受到美国刑法的域外管辖。 因此,外国公司高管在调查初期决定是配合调查还是向公司提出质疑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上述美国起诉一名英国人贿赂尼日利亚官员违反FCPA的案件中,英国人在案件初期就反对美国司法部的管辖,导致美国司法部最终撤回针对外国人的案件。 指控。

(三)边境搜查

边境搜查也是美国政府例行收集针对外国公司和高管的证据的方式之一。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对任何人进行无理搜查,美国刑法规定搜查个人物品必须有搜查令或合理理由。 不过,边境搜查是一个例外,执法人员可以决定是否对美国边境100英里以内的出入境人员进行搜查。 这使得边境执法人员可以随时拦截任何越境的人,并要求检查该人的个人电脑和文件。 ,以及相关项目。 2021年4月,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名中国公民因其公司非法向中国出口美国管制的军品而被判有罪。 美国调查机构提供的大部分证据是该公民多次进出美国的时间。 这是通过对他的个人电脑进行边境搜查而获得的。 [18]中国企业高管在进出美国边境时需要特别注意个人物品的安全,包括个人电脑和文件。

(4) 引渡至第三国

美国还可以要求第三国通过引渡的方式逮捕负责外交事务的人员。 如果美国和加拿大签署引渡协议,加拿大有义务向美国提供司法协助。 目前,全球已有80个国家与美国签署了引渡协议。 [19] 例如,一名中国公民因向中国非法出口信号解码器而在希腊雅典被捕。 他最终被引渡回美国,并因违反出口管制、欺诈和洗钱等多项罪行被起诉并判刑。 也就是说,中国企业高管过境或进入上述80个国家时,可能会因违反美国法律而被捕,甚至被引渡回美国判刑。

结论

中国企业的合规问题日益受到美国政府的特别关注和诸多限制。 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高管首当其冲。 个人因企业行为被追究责任甚至判刑的案件越来越多。 除了深入了解美国法律的“长臂”域外管辖权外,中国企业高管还需要在事前或出现问题时尽快寻求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帮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保护中国企业高管。

*以上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石油炼化企业通过“变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杨琳琳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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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票”现象在石化行业时常发生。 企业通过“更名销售”,将化工产品等非应税产品变更为成品油等应税产品,并开具发票并流通。 这是因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石油炼制企业将化学原料生产成成品油销售的行为属于消费税的情形。购买成品油转售时应缴纳消费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

A公司是一家石油炼制和加工公司。 与石化贸易公司B公司、石化贸易公司C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从油田采购原油,并向B公司开具化工原料增值专用发票。 ,B公司向C公司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原油改为成品油。 B公司向A公司收取相应的“改制费”,然后C公司将成品油回售给A公司,A公司最终将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出售。 A公司通过层层“更名销售”,已将其原有的化工原料转化为成品油销售,无需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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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发票转换案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较大争议。 实践中,会出现三种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无罪罪。

1、认为换油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涉案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在办理换票业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税务发票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不符,属于虚开增值税的行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相一致。

2、认为窜改石油发票行为构成偷税罪的理由:石化行业“窜改发票”行为仅逃缴消费税,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构成逃税罪。 逃税。

(2019)皖十六兴初案第27号,Y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曾两次发回重审。 经过多次审理,涉案各方最终被定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改为逃税罪,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Y公司“换票”行为是通过虚构交易环节,在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行为。 但Y某某通过“换票”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企业从生产燃料的企业“转型”油。 为了流通燃料油企业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票”等都是最终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 下游企业从Y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扣除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个交易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整个流转线路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税本质上并没有被骗。 因此,Y××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情况。 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发票犯罪。 检方指控Y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我们不予支持。 Y某某主观上以帮助下游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商品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票”等欺骗手段,导致逃逃消费税42231248724元。 远远超出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符合偷税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为改换油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改换油票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逃税行为,涉嫌犯罪行为属于逃税行为。 但是,逃税罪是有税收处罚的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已缴纳应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缴。”追究刑事责任。 因逃税行为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处以二年以下罚款的,有“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涉嫌偷税漏税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首先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或者五年内因偷税漏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税务机关第二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进而逃税的,行为人将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7)皖0121行初326号某石化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异名销售”行为经认定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V冒用他人名义设立F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告V使用F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S化学株式会社、H化学株式会社等公司等所实施的案件事实中的个人虚假财务报表第(一)项、第(二)项属于循环虚假财务报表; 虚假财务报表显然不是为了减税的目的。 他们对虚构的销售和虚构的购买纳税。 客观上,进口货物无法抵扣税款,造成国税损失。 从罪刑相称原则分析,不区分行为人的目的和造成的损害,会导致处理结果不公平,偏离实质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虽然采用了简单罪名,但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体系可以判断,本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安全。 刑事 法律对危害国家税收收入罪的规定,都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不流失为根本目的。 因此,被告人V的上述第(一)、(二)项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3)项交易系真实的原油购销行为,被告V只是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更改了商品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举,以不同名义销售不属于解释所列的三种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V公司关于传播虚假信息、冒名销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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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换票行为的本质是逃税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行为造成国税(消费税)损失,行为人还应追究逃税罪,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简单来说:

换油者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增值税,而是为了少缴纳消费税。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抵扣,多是通过增加投入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在石油发票换票案中,涉案企业虚开发票、换票交易的目的并非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虚抵增值税,而是为了阻止石油炼化企业缴纳消费税。 。

每吨成品油1000元的消费税,是炼化企业虚缴税款的动力。

更改发票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的任何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安全的双重性质。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国家增值税的损失。 在整个油票兑换过程中,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每一笔交易都存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各交易主体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使下游扣除了虚假增值税。发票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 由于涉案企业“更名销售”,税务机关收到的增值税持续增加,这意味着国家并没有损失增值税。

为什么要通过开具虚假专用发票的方式主动缴纳增值税,同时改开发票来逃避消费税? 因为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远高于增值税税率。

在油改单案中,对于炼油化工企业来说,这是一种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对于改单、通过单据的企业来说,是一种协助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因此,改油案涉案公司的行为虽然符合虚假发行性质,但不应认定为虚假发行罪。 由于这种改票行为是基于真实的石油贸易业务,在整个改票链条中,除未如实缴纳消费税外,各个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均如实缴纳,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国家增值税的损失。 更改或传递发票的下游企业帮助上游企业隐藏其生产环节。 上游企业只是逃避消费税义务,并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增值税。

同时,石油发票互换案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行为。 行政措施是事前采取的,应当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规范。 是否构成逃税罪,取决于是否符合逃税罪的定罪条件。

石油炼化企业“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石油行业“换票”现象一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企业采用“转名销售”的方式,将消费税非应税产品转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开具发票并进行流通。 根据相关规定,石油炼化企业将化工原料生产成成品油销售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而购买成品油转售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在此背景下,某石油炼制加工企业(A公司)与两家石化贸易公司(B公司、C公司)达成协议,以不同名义销售实现免征消费税。 具体来说,A公司从油田采购原油,向B公司开具名为化工原料油的增值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销售时,将原料油改成成品油,向A公司收取“变更费”。 最后,C公司将成品油回售给A公司,A公司将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并销售。 通过这种层层更名的销售方式,A公司成功将原本需缴纳消费税的化工原料油转变为成品油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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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涂改石油发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无罪罪三种不同的结果。 一方面,这种换票行为之所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因为涉案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而开展换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发票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不符,属于违法行为。 其违反了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这种换发票行为只是逃避了缴纳消费税,并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流失。 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认定为逃税罪。 事实上,石油票据互换案的判决一直存在争议。 例如,2019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Y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 此案几经审理,罪名最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逃税,原无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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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问题,应更加严格地审查企业间交易的真实性,避免选票变动的情况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立法和监管,明确石油炼化企业应纳税种,加强对发票欺诈行为的查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的公平和企业的合法经营。 面对石油发票折算问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平衡税收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企业也需要合理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既能保证税收合规,又能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减税政策。 这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行动,也需要企业的配合和共同努力。 最后,对于读者来说,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更好地加强对石油换单行为的监管和打压。 您认为政府应如何加强对此问题的管理? 您对企业减轻税负有何建议?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意见和想法。 标题: 更改石油账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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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简介:近日,石油发票互换案的判决引发广泛争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收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也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本质上是逃税,应追究逃税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段:判决引起争议。 改油换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近期石油票据互换案的判决引发广泛争议。 法院认为,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被告的主观故意并非骗取国家税收,而是帮助下游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 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逃税,应该追究逃税刑事责任。 那么,更改油费账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第二款:判决争议。 在这起油票互换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他们认为,被告通过换票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而是帮助下游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 因此,他们的结论是,被告的行为并未导致国家税款被诈骗。 然而,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 有人认为,虽然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是骗取国家税收,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逃税行为。 被告采用虚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票等欺骗手段,使下游企业逃避消费税。 被告的行为导致大量逃税消费税资金,远远超过应纳税额的30%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改换油票行为的实质是逃税。 对于油票改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我们需要从偷税漏税的角度思考。 涂改石油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逃税行为。 被告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开发票等方式,帮助下游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 这些行为大大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金额,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但逃税罪设有税前处罚条款,即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被告人可以补缴应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逃税,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来逃避刑事责任。 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其行为的客观结果。 被告的目的是帮助下游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并通过虚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发票等欺骗手段达到这一目的。 尽管被告的行为可能没有直接导致国家税收被骗取,但其行为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因此,被告人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论:争议仍未解决。 您如何看待石油改签行为? 对于石油改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结果。

虽然法院认为被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也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本质上是逃税,应追究逃税刑事责任。 在我看来,改油票的行为是一种逃税行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该是逃税行为。 虽然税收处罚优先条款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逃避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破坏税收秩序,应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最后我想提一个问题,您如何看待油票互换是否构成犯罪? 您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欢迎留言讨论。 “更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构成犯罪。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石化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依法不构成犯罪。

对于本案中的“假名销售”,法院指出,虚假销售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扣税。 客观上不可能先对虚构的销售行为纳税,然后再对虚构的购货行为进行税收抵扣。 税收损失。 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认为,不区分行为人的目的和造成的损害,会导致不公平的待遇结果,偏离实体正义。 刑法对危害国家税收犯罪的规定,都是以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为根本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但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体系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复杂,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安全。 因此,对于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以不同名义销售”,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涉嫌偷税漏税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首先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如果纳税人不遵守纳税义务,只有在企业决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下,或者企业在五年内因偷税漏税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才会追究偷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并逃税的。 。 行为人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对于“异名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应根据实体公正原则进行判断。 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监管,从源头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同时,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对于转用石油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是利用专用发票骗取税款抵扣,而油品发票转用罪的本质是逃避消费税。

涂改石油发票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因此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涉案公司如果存在逃税行为,则应以逃税罪追究其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涂改石油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以及如何更有效地打击此类行为。 对于涂改石油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指以虚构的方式骗取、抵扣增值税的行为。 但换油发票的实质并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抵扣,而是为了逃避消费税。 石油交换背后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消费税。 根据国家规定,每吨成品油征收消费税1000元,而增值税税率则相对较低。 因此,涉案企业虚开发票及发票交易的目的并非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虚抵增值税,而是为了阻止石油炼制企业缴纳消费税。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变石油账单的行为可以被视为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构的形式骗取税款扣除的罪。 犯罪分子利用虚构交易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通过抵扣这些虚假税款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行为人是通过虚开专用发票骗取税款抵扣的企业。 在油费变更案中,涉案企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增值税。 因此,涂改石油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外,石油发票兑换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收入的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安全的双重性质。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国家增值税的损失。 然而,在油票兑换行为中,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存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各交易主体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使下游扣除了虚假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的任何损失。

由于涉案企业“更名销售”,税务机关收到的增值税持续增加,这意味着国家没有损失增值税。 虽然换油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涉案企业如果存在逃税行为,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责任。 涉案企业通过换票行为逃避消费税的目的是少缴税款。 这种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为更有效地打击油票欺诈行为,应加强税务监管,加大对涉嫌逃税企业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窜改石油发票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消费税,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石油发票互换行为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但涉案公司如果存在逃税行为,应以逃税罪追究其责任。 为更有效地打击油票欺诈行为,应加强税务监管,加大对涉嫌逃税企业的打击力度。 油票互换案中应如何认定逃税行为? 石油改签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疑问之一是涉案公司的换汇行为是否构成虚假交易罪。

本文认为,对于石油炼化企业来说,换发票是一种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对于换、转发票的企业来说,换发票是一种协助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涉案公司改票行为虽然符合虚假开具性质,但不应认定为虚假开具罪。 石油改单案中的改单行为是基于真实的石油贸易业务。 除了整个换票链条上没有如实缴纳消费税外,每个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都如实缴纳,不会产生国家增值税。 损失。 因此,下游企业更改或传递发票有助于上游企业隐藏其生产环节。 上游企业只是逃避消费税义务,并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功能骗取国家增值税。 相比之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更大,因为虚开专用发票的目的是骗取国家增值税,给国家财政造成直接损失。 当前,行政手段应是首选。 石油发票互换案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行为,应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规范。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变更或通过投票的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行政措施的优点是迅速有效,能够及时制止逃税行为。 但行政处罚也有缺点,如罚款数额不能太高、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太频繁等。 是否构成逃税罪,取决于是否符合逃税罪的定罪条件。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逃税,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改变选票的行为符合逃税的条件,那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适用逃税罪时,要注意不要将换票行为与虚开发票行为混为一谈,也不要轻易将行政处罚转为刑事责任。 总之,油票互换案中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对变更、通过表决权的企业,应当通过行政手段予以监管,对符合逃税罪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涉税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遏制偷税漏税行为。 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快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