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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低位宽幅震荡,聚丙烯市场受汇率和需求影响走势偏弱

大宗商品长期低位震荡,国内聚丙烯现货交易遭遇重重阻碍,美元PP市场因汇率问题,进口成本上升也对美元货物到货造成阻碍,2019年国内PP拉丝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反向发展趋势较为明显,自8月1日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已连续七天上涨,也就是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已连续七天下跌,人民币贬值短期内对国内PP市场影响有限,近期国内PP市场价格弱势下行,主要还是受到大宗商品持续下跌、国内经济疲软、终端需求跟进不足等因素的拖累。

“大宗商品与汇率的反向走势比较明显,进入2019年以后,大宗商品与汇率的背离越来越明显。”金联创塑料分析师付曦表示,美联储降息虽然利好美国经济,但也加大了人民币的贬值压力。国内期货受大宗商品价格下跌拖累,8月初延续下跌,市场利空情绪明显,加剧了市场低报现象。

据付曦介绍,自5月份以来,PP进口量逐步减少,主要原因是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以及环保、国内下游工厂订单减少导致市场成交量萎缩。而随着形势的逐步回暖,国内PP进口货源成本势必被动上涨,加大进口货源成本压力,国内进口PP产品价格竞争力将有所降低。这也是近期国内以美元做生意的商家苦恼的根源。

“近期人民币汇率破‘7’,主要受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中美经济周期相对分化影响,美元走强带动非美货币贬值。”付曦表示,由于国内PP进口依存度呈下降趋势,进口价格高企对国内市场影响有限,国内PP市场资源充足,可以抵消汇率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民币贬值虽然有利于钢材出口,但国内钢材价格过高,并无明显的价格优势,加之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对钢材出口利好有限。”金联创钢铁分析师潘曾曾表示,人民币贬值对进口是一大利空,尤其是对需要大量进口铁矿石原料的钢铁行业来说。如果铁矿石价格保持不变,在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购买同等数量的铁矿石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人民币的贬值将使本来就高企的铁矿石价格雪上加霜。对于钢企来说,钢铁的生产成本也将大幅增加,利润将再度受到挤压。

记者了解到,我国天然乳胶进口依存度较高,上午国内市场乳胶报价渐趋谨慎,受泰国进口货源紧缺影响,国内乳胶市场原本就供不应求。随着货源的逐渐恢复,国外市场乳胶船货价格震荡下行,国内外倒挂格局逐渐修复。虽然考虑到国内及越南乳胶价格较低,国内下游制品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采购泰国乳胶的积极性不如往年,但随着进口成本下降,国内不少进口商开始考虑从泰国采购,但出于“价高买,价低不买”的心态,并不着急采购。

“近期人民币汇率破7,导致市场进口商新近涌现的补货情绪降温,现货商谨慎观望,很少主动报盘。”金联创橡胶分析师鲁宁表示,单纯从进口成本角度看,参照当前美元船货价格,人民币汇率6.9、7或7.1,进口成本增加100~250元/吨。据金联创测算,当前进口利润超过350元/吨,即便汇率“破7”,进口利润依然为正。市场担忧情绪更多源于未来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

鲁宁认为,若人民币汇率仅在7附近波动,乳胶市场的恐慌情绪将很快被消化,市场无需过度恐慌。进口成本的增加也将导致销售价格的上涨。目前国外生产旺季尚未到来,未来胶水、乳胶船货价格均存在一定下跌空间,但国内进口货源短缺的局面在1~2个月内难以缓解。现货价格短期内相对抗跌,商家补货计划或仍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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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价格突破 1.6 元,面粉企业纷纷涨价,市场行情一片大好

近期小麦价格出现重大突破,突破1.6元。这几天小麦价格开始上涨,面粉企业也纷纷开始涨价,主流价格已经到了1.55-1.58元/斤的区间。尤其是山东地区的面粉企业今天更是红尘一线,天邦涨1.2分,小麦价格1.575元/手,单县飞香直接涨1分钱,价格直冲1.598元/斤,距离1.6元只差一点点,非常可喜!

10月3日7点起,利盛集团济宁公司:容重795克单价1.56元/斤,容重805以上、水分12%以下单价1.57元/斤,上涨1分钱。

河南五莲面粉:优质强筋:新麦26小麦1.62元/斤,新麦45、郑麦366、威龙169、西农979小麦1.57元/斤,普麦1.555元/斤。上涨1分钱。

安徽亳州五得利:上涨5分钱至1.55元/斤。

山东天邦小麦:上涨1.2分至1.575元/斤。

山东单县飞乡小麦:上涨1分钱,最高价上涨至1.598元/斤。

青岛丰益国际:上涨5分,普麦到厂含发票1.57元/斤。

河南遂平五地里:普小麦价格调整为1.56元/斤,再上调5分钱。

新疆临时存储小麦拍卖底价上调

10月12日,新疆将投放国家临时收储小麦4万吨。在基准价方面,新疆高寒区小麦基准价上调150元/吨至2050元/吨;新疆非高寒区:2014年小麦基准价上调60元/吨至2410元/吨;2015-2017年小麦基准价上调150元/吨至2500元/吨。

小麦价格上涨真的是因为需求增加吗?不是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华北、华中地区阴雨天气导致小麦减产,面粉企业纷纷涨价吸引粮源,之前我也说过,面粉企业也学会了深加工的“套路”,没量就涨价,有量就跌价。

2、此期间农户和基层粮站玉米买、卖、储积极性较高,但小麦出售积极性不高,这也是小麦价格上涨的原因之一;

3、面粉企业也在提前为元旦、春节做准备,毕竟一年​​当中消费最繁忙的时候就在年底,所以也要提前做准备,这样面粉的价格也能上涨,赚更多的利润;

7天长假期间,部分面粉企业也开启放假模式,明显看出消费明显不旺,也让企业陷入困境,因此此次涨价可以说是危机重重;

5、面粉企业想尽一切办法,当价格涨到这个地步,基层商贩们就惜售了,没人卖,就为他们下一次降价打下了基础,就像去年一样,涨价了不卖,跌了才卖,坐享面粉企业涨价降价的利好,最后低价收购小麦。

与去年同期相比,四季度小麦价格大幅上涨,先后突破1.6元、1.7元。但今年以来,小麦市场发生了三个重要变化:

一是今年小麦产量大幅增加,而且品质比去年好。

去年夏收期间出现降雨,导致小麦品质出现分化,从而扭转了小麦的看跌趋势。

但今年小麦却出现了“大逆转”,去年冬播推迟,部分地区小麦长势较弱,因此市场一度预期今年小麦产量和品质仍将下降,但经过各方努力,今年小麦产量有所增加,收成不错,意味着供给非常充足。

其次,小麦作为饲料替代品的地位已经逐渐被淘汰。

除了品质分化外,去年小麦价格大幅上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小麦在饲料粮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去年小麦替代玉米的量大幅增加到3500万吨,而往年小麦替代的量在1000-1500万吨左右。

但今年随着小麦价格的上涨以及小麦作为主粮的重要作用,小麦退出了饲料替代领域,这也意味着小麦需求将重回主粮领域。

三是基层余粮较多。

往年随着集采结束,粮食主要流向经纪人或者基层种粮点。今年不同,市场参与者明显减少,各企业购买力也明显减弱。加之去年小麦价格大幅上涨后,市场仍希望能达到每斤1.6元、1.7元的高位,惜售情绪浓厚,导致集采期结束后,农户手中小麦大量余粮。

综上所述,小编还是维持原来的观点,麦价上涨是农民、粮商出货的机会,不能因为涨了就惜售,赌后市,赌对了就有可能赚钱,赌错了就只能再拍大腿了。

新剑桥学派货币需求动机扩展理论:文特劳布的七个动机解析

摘自MBA智库百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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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需求的七个动机概述

新剑桥学派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仅靠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三种动机已不能解释全部现实,应加以扩展。英国经济学家西德尼·温特劳布提出了货币需求七种动机理论,认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货币需求的动机可以扩展至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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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需求的七个动机

温特劳布对货币需求的七个动机如下:

温特劳布认为,由于某些货币需求的目的、用途和特点基本相同或相似,其决定因素和影响也大致相同,因此,上述七种动机可简要概括为三类:

1.商业动机。

它包括产出流动动机、货币工资动机和金融流动动机。由于这三种动机都与商业性有关,因此可以归为同一类别。商业动机与生产或流通活动相联系,这种生产和流通活动主要由企业家发起,其流动是总体经济活动、工资率和产值的函数。在发达国家,由于年工资增长率远高于年就业增长率,货币工资动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由商业动机产生的货币需求可以称为商业货币需求。这部分货币需求有三个主要特点:

(1)商业货币需求主要用于满足人们的商业需求,中介商品交换;

(2)商业货币需求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居民收入中的支出部分,包括实际消费支出和实际投资支出;

(3)商业货币需求引起的货币流通量变化,主要影响商品市场的价格。

2.投机动机。

包括预防性与投机性动机、偿还和资本化融资动机、补偿通货膨胀损失动机等。由投机性动机产生的货币需求可以称为投机性货币需求。这部分货币需求的主要特点是:

(1)投机性货币需求主要是通过各种金融活动,满足人们的投机性需要,使现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这部分货币需求所形成的货币流通就是货币的金融流通。

(2)投机性货币需求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行为。

3.公权力动机。

这是因为政府干预经济时需要一定的货币,特别是实行赤字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时,货币需求会增加。由公共权力动机引起的货币需求可以称为权力货币需求。其主要特征有:

(1)权力型货币的需求虽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干预经济的动机,但并不形成独立的货币流通范围,其最终流向将融入商业货币流通或金融货币流通。

(2)权力货币需求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政策,当政府实行扩张性经济政策时,权力货币的需求就会增加,反之则减少。

(3)权力型货币需求对经济的影响和影响范围并不是固定的,最终是通过商业货币流通和金融货币流通来影响经济,其影响的大小和影响范围主要取决于政府如何分配这些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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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需求七动机理论与三动机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温特劳布的七种动机理论与凯恩斯的三种动机理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体现在,它是在凯恩斯的三种动机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包含了凯恩斯的三种货币需求动机。在分析方法上,它也采用了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动机分析方法,讨论了人们为什么需要货币的不同动机,并在此基础上对同类动机所形成的货币需求进行分类,研究它们的不同特点及其影响。区别主要在于讨论的角度不同。温特劳布的七种动机理论从分析现实经济中经常存在的现象出发,更加注重货币需求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的关系;其次,货币需求七种动机理论提出了凯恩斯没有分析过的动机,即政府对货币需求的动机。 这一动机的提出和分析,对于解释当代西方国家在不同程度政府干预情况下的货币需求变动及其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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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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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系期货交易机会如何把握?这些入门知识你必须了解

这些金属的走势都是环环相扣的,如何把握交易机会?

黑色系列可以说是整个商品期货市场中盈利最多的品种,但是也是最容易亏损的品种。整体来看,黑色系列流动性较好,持仓量和交易量足够大;牛熊市明显,适合趋势交易;另外资金博弈激烈,波动性较大,也比较适合短线交易,因此很受青睐。

但同时,由于杠杆率较高、上下游环节相对复杂,黑色期货本身门槛还是比较高的,如果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进入,很有可能最终遭遇“上当受骗”。

所以,为了避免打一场没有准备的仗,我们必须先了解基本的入门知识。

种类

先看品种,目前比较常见的黑色期货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螺纹钢(RB)和热轧卷板(HC),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炼焦煤(JM)和焦炭(J),以及国际化的品种铁矿石(I)。其中螺纹钢处在黑色产业链的中游,是黑色系列的龙头,也是黑色系列中投机氛围较重的品种。此外,铁矿石也十分抢手。在推进国际化进程后,我国铁矿石期货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铁矿石衍生品市场,交易量约为全球第二大铁矿石衍生品市场——新加坡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和掉期的20倍。

黑色产业链

另外大家需要了解黑色系列的上下游产业链,因为这些黑色系列品种构成了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关联性很强,本文主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出发,带大家对整个产业链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供应方

供给侧主要包括焦炭、炼焦煤和铁矿石。焦炭是炼焦煤的下游产品,生产1吨焦炭需要1.33吨炼焦煤,全球90%以上的焦炭产量用于高炉炼铁。

铁矿石几乎是钢铁生产的唯一原料,生产一吨生铁需要1.6吨铁矿石,铁矿石占成本的60%以上。目前,全球铁矿石主要产地为巴西和澳大利亚,占全球产量的56.1%。全球三大铁矿石生产公司分别为力拓、必和必拓和淡水河谷,占全球产量的42.6%。

需求方

钢铁是焦炭、铁矿石的下游需求企业,华东地区是我国螺纹钢最大的生产和消费区,我国粗钢产量约占全球50%,也是钢铁消费大国,钢铁行业旺季为每年3月至6月,淡季为1月至2月。

据统计,钢材下游需求主要为:房地产32%、基建16%、机械16%、汽车7%、其他28%。螺纹钢下游更倾向于房地产、桥梁、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也与基建投资密切相关。热轧卷板广泛应用于冷轧底板、船舶、汽车、桥梁、建筑、机械、石油管道、压力容器等制造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了解一个行业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对行业的上下游有了整体的了解之后,需要慢慢深入了解。以上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需要慢慢填充。当你对整个行业有了一些了解之后,如果你看到一个商品价格上涨,你可以通过判断它是原材料、中间产品还是成品来推断行业未来的变化,挖掘出更多的套利机会。

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

链接分析逻辑

黑色产业链上下游商品的成本通常相互制约,价格紧密挂钩。这意味着当黑色产业链中某一商品走出趋势时,也会带动整个产业链的走势。因此,对黑色商品的分析需要关注整个黑色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

商品本身的市场供求关系

一种商品的价格走势主要由其自身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下游终端产业发展速度与钢材供给水平的平衡将主导钢材价格的走势,而钢材上游材料焦炭、铁矿石的价格也将决定钢材价格的上下限。像焦炭这种介于焦煤和钢材之间的产品,会受到上下游价格的双重影响。一般来说,如果一种商品的下游需求比较旺盛,那么该商品的议价能力就会比较强。

市场预期

市场预期主要通过改变供需关系和市场资金状况,起到放大价格波动的作用。例如,当市场预期钢价上涨时,钢贸商会积极备货,钢厂也会持续采购钢材。但下游终端可能因钢贸商惜售而无法完全满足需求,钢价将进一步上涨。

宏观经济与政策

当经济处于上行阶段,下游终端投资增长,需求旺盛,市场资金充裕,终端需求旺盛将带动上游各行业回暖。当经济处于上行阶段,银行贷款收紧,钢贸商资金链紧张,钢价或将维持低位运行。此外,去库存、去产能、环保等政策也将影响黑色金属价格走势。

基本交易逻辑

很多交易者在交易黑色商品期货时,通常比较关注两个指标:库存和基差。一般来说,库存低说明现货市场供应紧张,现货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大于下跌的可能性;库存高说明现货市场供应宽松,现货价格下跌的可能性大于上涨的可能性。

除了库存,大部分注重基本面的交易者在交易时都会参考基差指标。基差又称升水或贴水,是指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差额。当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时,期货处于升水状态,基差为正值;反之,期货处于贴水状态,基差为负值。在黑色商品期货中,最常见的基差做法是贴水做多、贴水做空,以现货为参考标准,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时买入,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时卖出。

当然,研究黑色产品有很多体系:需求体系、供给体系、库存体系、进出口体系、利润体系等等。研究体系不同,投资逻辑可能也不同。但不管研究体系有多复杂,你最终都会找到适合自己的,并适当简化,就像螺纹钢期货专家徐峰说的,“我对黑色产品的研究体系,第一宏观,第二产业链,第三基础。折价的时候买,溢价的时候套。”

固定价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机械费调差问题,法院支持与否?两种观点解析

如果固定总价建设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不调整或者风险全部承保,而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要求调整价格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调整价格不予支持,理由是发包方与分包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调整价格、不分担风险,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人员、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发包方的调整请求没有依据。

例如,在成都市浩航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公司(2020)民初57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浩航公司与川交公司对案涉工程采用固定价格标准,并约定单价包含材料、人工、机械等一切风险。原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浩航公司再审提出的案涉《协作合同》无效、工程款应按市场价格结算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该变化不是不可抗力所致,也不构成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

原审认为,涉案合同已于2010年底履行完毕,浩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5.12地震”导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因此,浩航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增加工程费,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2018)最高民终380号中国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黄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民诉1969号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余市鑫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民诉5829号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民诉4587号新疆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单价、风险范围已有约定,建筑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不构成本案违约。不构成情势变更,承包方关于调整工程价款的请求没有依据。

另一观点则支持调查,司法审判中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如果人力资源、设备价格的大幅上涨,超出当事人的可预见范围,则不再属于经营风险,而构成情势变更,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固定造价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力、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第三条规定:“合同对风险范围和风险大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虽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格总价,且合同成立后,合同基本情况发生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精神,参照下列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上海市建筑建材行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人力资源和机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沪建材管〔202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总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作出调整的,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事变更时,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琼建定〔2021〕244号)第二条规定:“合同中未对建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作出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应当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定价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且在订立合同时不构成商业风险的,双方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3108号沈阳高速公路公司与孙建发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该案中,2005年7月双方签订合同时,柴油价格为每吨550元。 至2007年8月工程结束,已涨至每吨1250元,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柴油价格的大幅上涨,因此按照2005年的柴油价格计算工程款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公平,因此一审判决工程价款计算依法考虑油价上涨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劳动力、材料、设备等价格大幅上涨,如果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商明显不公平,承包商将遭受重大损失,应本着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价格上涨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参考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意见或者行业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筑材料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人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承包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可以酌情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考建设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差价处理的意见确定。”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住〔2021〕19号)第二条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近期各地要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市场行情的监测,必要时加大价格波动较大的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预警信息发布力度,为建设各方参与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协调在建工程各方参与方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宁建(建)发〔2021〕2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或者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例如,在李天明与湖南省新华沙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再审第145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建设过程中,湖南省水利厅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因物价上涨导致水利工程建设用劳务、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提出了意见……从原审焦点及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对工期并无争议,在涉案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因物价上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劳务、材料价格上涨,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合同价款应当进行调整。虽然阳光公司主张不调整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单价结算,但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凡是约定在建设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的,均应进行调整。 可见,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已不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此外,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承包方已向分包商补偿差价的,基于公平原则,承包方应当向分包商补偿差价。

例如,在(2017)最高民初4858号苏州雄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双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鉴于爆破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价格上涨,涨价约100%是客观事实,雄姿公司对此亦未否认,且涉案路段的承包方枞阳县人民政府已实际补偿雄姿公司材料差价。该案中,原判决支持钱双狮、张启良主张的爆破材料调整费1214141.32元,不构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法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本条解释】中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一般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调整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利益存在重大不平衡的,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的裁判路径虽然在论证逻辑上有所不同,但最终结果并无实质性差异,均是在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之间为避免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而做出的选择,无论采用哪一种裁判路径,对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利益均有较大影响,应谨慎运用。

尤其是公平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漏洞填补方式,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漏洞填补方式仍无法解决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否则就会出现“逃向一般条款”的现象。

此外,“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条款,实际上起到了分配风险的作用,从而确定了谁实际抗辩、谁承担风险。如果不承认该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实际工程价款很可能会出现差异,实际的承包方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对双方而言,利益和风险分配的结果是相同的。此类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有利于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注: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建设工程建设合同解释和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条款解释】)。

因此,为防止法官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仅以涨价幅度作出判决,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应当调整差价:

首先,需审查承包人提出调整请求是在施工或结算过程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运用字面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善意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查明承包人与承包人是否有约定不调整差额,或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若为前者,可根据前述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处理;若为后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要审查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对价是否已经根据投标的价格结构及预期利润率计入合同价款中,若已经计入,则调整要求有悖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

第三,要考察差额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利益的影响。如果某项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幅度巨大,但对工程总造价上涨的影响却不大,利益尚未严重失衡,那么就不宜对差额进行调整。

最后,需审查争议工程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房屋建筑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整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审查同期其他同类工程人员、材料、设备调整情况,必要时可征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专家意见,判断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