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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经济法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及二者的相互影响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迅速发展。 1992年,我国首次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宏观概念,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法的核心是国家基于国家整体利益进行干预、管理和调节的法律规范。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经济法的地位不容忽视,因此,本文拟对这一课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体研究两者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角色

作为一名经济法研究者,必须清楚地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真正含义。因为它是真正认识经济法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立法、执法等活动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1993年以来,我国经济法从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如下:

1、有利于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说到经济法,人们自然会想到“国家干预”。可以说,这四个字揭示了经济法的内涵和本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的法。既然是本质,自然这就是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作用。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它无意识地通过一系列价格和市场来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它是一台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机器,将数以百万计的不同“个人的知识和行动聚集在一起。”同样。根据张秋华老师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文,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盲目性和滞后性的,需要国家调控来弥补,指明大方向,做好工作。在经济法领域,国家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拥有“权力”,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纠正和规范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是国家干预的方式,这是通过行使“权力”来实现的,但是国家干预的适度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过多或过少都会造成市场经济发展受限、市场失灵等问题。只有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根据时代要求、生产力发展、市场本身发展现状不断改革,才能有效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和建设提高。的市场经济体制。

2、有利于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

上面提到了国家干预。这种“干预”的具体实施主要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刘光训在《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分析》一文中说:“在经济法中,政府不仅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受经济法的约束,而且是经济法任务的执行者。是经济法的所有者。”奴隶仍然拥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能够通过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和谐统一。但要真正实现这种统一,需要有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保证政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宏观调控不是随心所欲的调控,而是有限制、有规则的调控。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促使政府高效正确地行使权力,更好地为经济运行提供高效服务,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3、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我国的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往往难以同时实现。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来规范市场主体,这是经济法公正性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自由竞争和有序竞争。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公平甚至两极分化的现象。而经济法能做的就是将这种不可避免的问题限制在最低限度,积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把这种不公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尽可能地进行调整,让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这个大框架尽可能具有包容性,容纳市场经济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发挥的重要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发展

不受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自由性,并辅以国家调节,才能取得真正的进展。市场经济,又称自由经济,是强调市场主体可以自由支配市场上自己的资源,包括资产、劳动力、技术、土地等,并作为主体进行决策或决策的基础的经济类型。控制资源就是市场价格。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有很大区别。它们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控制资源,而纯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控制资源方式。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它赋予经济发展充分的自由和相对公平。经济法是涵盖我国商品经济关系的综合性、系统性、综合性法律部门。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和限制某些经济活动,干预和规范公共经济活动,防止经济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推动市场经济发挥“看不见的”手”。调整经济个体和经济群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只有在经济法的保护下,市场经济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5.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多、更加密切,“闭关锁国”变得更加可笑。中国需要继续学习其他国家的技术,招募人才。在这方面,经济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让其他国家的人更加有信心进入中国市场,保证引进;其次,也提高了参与跨国合作的人们的法律意识。国内法律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这也充分响应了国际呼吁。

6、有利于企业管理模式的完善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大企业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不仅需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企业也应该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经济规律可以被视为企业行为的指南。经济法运用形式明确了企业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可以用什么形式来惩罚违法、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也增强了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它还促进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中国不需要大企业工会。这也是因为法律为员工提供了维权的途径,他们更有动力去改善自己的经济管理。对外要致力于成为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对内员工团结。协作、团结、进取的企业。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经济法有利于正常有效的市场经济秩序。

如上所述,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自由度。然而,这种自由需要有保证才能真正实现。这种保证来自于经济法。我国的经济体系建设应该是又快又好的建设。法律是社会活动秩序的支撑。同样,经济规律是经济活动秩序的支撑。一方面,它体现了法律的指导作用,指导经济主体应该做什么。 ,如何做,另一方面,也警告这些主体违反经济秩序的后果。

八、总结

不同国家在经济法的产生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背景和发展要求。但始终离不开经济法对市场更加有利的调节和政府职能的补偿作用。经济规律与市场经济相互交织发展。法律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从具体法律制度入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入手。作为市场经济的引领者,经济法的作用不可低估。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保护伞。市场经济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乘风破浪。有时候,直接在云上航行、飘洋过海的时候,我们国家的经济就能实现。起飞。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解析

众所周知,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和课程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不同意见。 我们拟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引发学术界同仁进一步的讨论。

根据教育部现行学科划分(zh09),国际法(二级学科)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三级学科。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zh09)中,教材和课程的编写都是按照这一模式安排的。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使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异常庞大。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改变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 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近年来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概念混乱、内容复杂、体系不清。 问题。 这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还不完善。

科学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式、教学科研实践等方面。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式等各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均可以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①而且,从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将两者分开是合适的。

1、从概念上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内涵存在差异。

国际经济法可以解释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前一种解释。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该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法律关系不仅限于政府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私人权利。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们可以把这种观点称为“大国际经济法”理论。

支持后一种解释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是公法)的总和。 ③该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并不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 我们可以称之为“小国际经济法”理论。

无论是“大国际经济法”理论还是“小国际经济法”理论,都强调国际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 国际商法的概念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目前,国内学者对国际商法的权威定义是“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因此,国际商法规范国际商事关系的具体客体。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的商事关系,无论主体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还是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商事问题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范围,这种关系可以称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来调整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研究范围。 显然,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属于私法范畴。 ④[页码]

2、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同的轨迹。

目前,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和时间仍存在不同看法。 但最有影响力的观点之一是,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的。 ⑤ 这些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开启了利用多边条约进行贸易的新时代。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出现。 我们认为,从将“国际经济法”解释为“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了快速发展和逐渐成熟的时期。 特别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进入了新时代。

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其一揽子协议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壁垒、原产地规则等。 . ⑥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国际商法的出现早于国际经济法。 规范商人跨境交易的法律体现在古罗马法中。 ⑦中世纪欧洲形成的“商商习惯法”是一种处于萌芽状态的“国际商法”。 此时的“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它不是由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但普遍适用于在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 这些“法律”不是由普通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的。 它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解释和适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统一实体法逐渐增多。 例如,1924年关于海运提单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法律规则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以及《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29年和1933年通过的关于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1930年《日内瓦统一本票法公约》和1931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国际贸易非政府组织编纂的做法。 例如,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会于1935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经济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实体法来调整国际经贸关系。 和规则。 许多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罗马统一私法研究所、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和国际商会等非政府国际组织商务部积极开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研究。 随着制定和编纂工作的推进,国际商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断涌现。 例如:1964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统一法公约》(1964 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1964 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时效限制公约》国际货物销售(1974年通过)、《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并于199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通过)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通过),1988 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 年通过)、《货物代理人公约》国际货物销售(1983年通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7年通过)、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通过)、国际担保机构公约(1988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通过)等。 总之,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各有自己的轨迹。 因此,将两者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 [页]

3、从法律性质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范畴。

尽管学者之间可能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我国在法律部门的分类和形式化方法方面基本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法律部门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管理。法律部门。 划分。 [2]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方法,所有法律划分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无论“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承认WTO协议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基本上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活动的国际公约。 从其法律性质来看,应归入公法范畴。 这些协议的强制性性质非常明确。 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附件一、二、三所载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协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附件中协定规定的义务。 虽然国际商法中纳入的一些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归入私法范畴,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国际商事法。交易。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通常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适用,⑨也可以通过协议部分或全部排除其适用⑩其性质显然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完全不同。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显然应该归入私法的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