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的处理规则也是最令人费解的会计规则之一。其始作俑者是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肆意拉开会计规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距,然后要求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该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预期影响。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目的和效果是,大体上按照用会计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数字来列报所得税费费用。而不是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所确定的应纳税额列报。其设计理念是,考虑税收法规与会计规则之间的差异对未来期间纳税义务的预期影响,把预期所得税当作本期所得税列入会计报表。舶来的会计理论甚至提出了”会计规则与税收法规应当分离”等口号,作为推广递延所得税的理论依据。
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史中,曾出现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三种处理,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也称为利润表债务法)受到“利润表观”的影响,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1.应付税款法。在20世纪40年代之前,会计规则与税收法规尚未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确认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在该方法下,不确认满足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项,忽略了未来纳税后果可能带来的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与“资产负债表观”不符。同时,它也未将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时间性差异,合理配比于当期及以后期间,因此,也不符合“利润表观”的处理原则。
2.纳税影响会计法。20世纪40年代后,会计规则和税收法规逐渐产生了差异,为了将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在各个期间进行合理配比,产生了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金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产生于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应税利润,取决于所得税法规;会计利润,则取决于会计准则,由于两者对交易或事项的认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从而使两者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发生于不同期间,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
这种方法以“利润表观”为基础,将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与所获得的相关会计利润而不是税收利润进行合理配比,并将不符合当期配比原则的税项递延到以后期间。在这种方法下,根据配比原则所确认的递延借项或贷项,并不一定属于经济资源或义务,从而并不一定满足“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和负债定义。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由于纳税影响会计法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有可能不满足“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负债)定义,1987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纳税影响会计法。1996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也采用了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和负债的会计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为基础,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取代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以利润表中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它是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的。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目的是计量当期交易或事项的未来纳税后果,其产生于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未来的收回或清偿。即,如果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数脑,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值(资产)的确认,当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数果,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流人),产生了满足负值(资产)定义的通延税项。同时,由于所得税费用并非一项合同义务,需要通过对未来纳税后果的合理估计,复核是否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