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品出口收入的确认规定
出口商品出口收入的确认包括进境时间和进境金额两个方面。 确认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所属期间和退税金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导致企业出口收入的认定标准不同。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受人;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所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于境外销售收入的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规定了应税商品收入的实现条件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是进行了列举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出口收入的实现,即纳税义务的时间,按照纳税人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1)以直接付款方式出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货,均在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收据之日,并将提单交给买方;
(二)以托收承兑、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运并办妥托收手续之日;
(三)以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付款日期为合同约定的当天;
(4) 发货当日预收货款进行销售;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从代销单位收到代销清单之日;
(6) 销售商品的行为以商品交付之日为准。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凭相关凭证按月申报退税。这些商品已申报出口并进行财务销售。 免税。 目前,我国对企业出口商品出口收入备案时间的规定:无论企业出口商品如何报关出口,以企业取得提单并凭单证办理交单手续之日起计算。银行时间视为出口商品出口收入的实现时间。
2、出口商品出口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
出口销售收入是企业获得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 无论国外销售收入如何处理,最终计算和出口退(免)税必须以FOB价格为准。 因此,除了正常的销售货款外,国外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取决于外汇汇率和国外运费的确定。 、保险、佣金扣除、出口商品退货等密切相关。
(一)记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的出口业务因其贸易性质而有所不同。 主要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及转口贸易、来料加工及转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收入的确认不同。
(一)企业自营出口,无论是海运、陆运还是空运出口,取得运单并提交银行后即可实现出口收入。 国外销售收入金额始终以离岸价格(FOB 价格)为基础。 以离岸价格以外的价格交易的出口商品,发生的境外运输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应当冲减境外销售收入。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收到外贸企业开具的运单并向银行提交后确认收入。 备案金额与自营出口金额相同。 向外贸企业支付的代理费,应当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不得冲减对外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及复出口收入,在收到成品运单并向银行提交单据后实现。 备案金额与自营出口金额相同。 根据外国企业供应的原辅材料是否计价,在计算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收入时,如未计价的,按劳务报酬入账; 价格确定的,记录合同规定的原辅材料收入和劳务报酬。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根据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以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签发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受托企业向委托企业代扣代缴税款。 加工费用免征增值税。
(四)境内深加工结转,又称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进口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及加工品,然后报关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 国内企业进行深加工然后再出口的贸易方式。 其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收入大致相同。
(2)外汇汇率的确定
无论企业出口何种外币,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汇率,将直接按照金融系统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入相关账簿。 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会计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年内不得调整。
(3) 国外费用的支付
主要包括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国外佣金以及“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1)海外运费。 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交易方式有三种:FOB、CW(CFR)、CIF。 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二)境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出口运输保险保单副本或联合发票及保险费结算单后,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外币付款与海运费付款相同。
(3) 与国外委托相同。 有两种付款方式。 一是议付委托,即出口后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银行按规定的佣金费率代扣汇款结算,然后支付给国外客户。 另一种是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后将佣金汇往国外。 企业缴纳佣金后,应按实际付款金额冲减出口收入。 外币付款处理方法同上。
(四)企业境外费用“免抵退”办理。 出口货物的企业必须以离岸价格(FOB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款。 出口货物采用CIF或CNF贸易核算的,企业可先按实际核算收入申报免税申报。 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将全部冲减出口收入,但不参与通常的免、抵、退税计算。 在某个时间点(通常是年底),结算调整将免除税收抵免和退款。 对于出口业务较少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将境外运输费用与每次销售相匹配的方式进行免税申报(可关联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即每次免税明细申报后附有一次发货,保险及佣金扣除记录(以负数反映,调整标记为“国外费用扣除”)。 此时扣除记录已涉及不可抵扣税款的计算,年底不会调整。
(4)出口销售退货
出口销售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回或更换原货物的,经双方同意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已同意全额退回的货物,业务部门收到对方提单后,应立即移交储运部门办理收货、验收、入库手续货物。 会计部门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计算原出口金额。 抵消出口收入。 原出口运费及退货佣金按原抵扣金额调整为出口销售收入; 若退货产生的运费费用由对方承担的,不予处理,由我方承担,经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 (2)退换货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均应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后再重新发货。 应视为再出口。 如果换货的品种、数量、成本相同,则退回仓库和换货发运时可以简化处理。 退货将按成品处理,换货将按成品处理。 出口销售不做调整。 但换货时产生国外运费的,应将原退货出口运费转出,作为营业外费用处理。 同时,出口收入也会增加。
(三)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以前年度利润减少的,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利润增加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销售账簿的设置
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立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账、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 一般采用多栏账户页面来记录出口收入的相关信息。 ,出口销售必须单独核算,必须按照不同的税率和退税率分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汇总栏详细记录每笔出口销售和运输佣金扣除的明细,以便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 (免税。
3、关于企业出口销售收入确认的建议
出口企业在收集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完成单证交付手续后确认出口收入,而不是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按照交易方法确认出口收入。 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制造企业,都存在出口收入备案滞后的通病。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企业出口业务流程与会计、税务规定不符; 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不理顺,各部门之间联系不连贯。 ; 企业过度追求稳健性原则、对会计政策的误解也是因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新标准等制度研究
新准则、新制度完善了对外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师来说,了解、掌握和应用税法和新标准需要一定的时间。 企业应为会计人员提供学习新准则等制度的培训机会,更新原有会计理念,强化会计技能,与时俱进。
(二)规范出口销售确认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销量按照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计算。 出口货物的企业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款。 如果出口货物以离岸价格以外的价格进行交易和记录,则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 冲减当期出口销售额。
(三)明确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不断出台,导致很多企业在出口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而且很容易失去不同企业之间信息的可比性。 对此,有关部门应对出口销售收入的认定进行更加详细的汇总,注意区分应纳入出口退税和不应纳入出口退税的范围,然后作出明确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虽已列举了规定,但仍需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