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税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现将成品油上调幅度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乙烯及芳烃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的石脑油不作为乙烯及芳烃产品原料产品。 石脑油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用作乙烯和芳烃产品原料的进口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产品特指乙烯、丙烯、丁二烯; 芳烃产品特指苯、甲苯、二甲苯。
3.暂停征收航空煤油消费税。
4、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含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税收。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消耗的汽油量纳税。
五、采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汽油、柴油,其原材料已缴纳的消费税,允许在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六、生产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库存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购买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减征消费税。 2008年12月允许。在所属期间,石脑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燃料油按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下列文件或部分文件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生物柴油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
(四)《财政部、国家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新增成品油子类别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及附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第六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生物柴油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