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金珠宝加盟的优缺点注意事项:有商标证书吗?商标证书是14大类3小类注册的吗?商标证书有效吗?商标证书是否经过国家认可?是R标志商标还是TM标志商标?香港中国金现状:没有商标证书,即使是“中国金”也没有国家批准的商标许可证。该商标可能只是单方面的TM商标,国家认可,但商标无法核准。如果没有商标证书,加盟经营属于欺骗行为,店铺不受相关法律保护。在香港加盟中国黄金的利与弊: 优点:因为他借用了央企“中国黄金”的影响力,而中国黄金无法注册其商标,所以他巧妙地利用了这个商标漏洞。缺点:没有商标,没有法律保护,品牌不可持续,没有后劲。这个牌子只能像快餐一样吃。吃了一会儿,就没什么吃的了。如果没有商标保护,“中国金”、“香港中国金”品牌迟早会垮掉。而且,该品牌因商标原因不享有区域保护。好品牌最基本要求举例:“老字号”品牌已全部注册并受保护的1类、14类商标,是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唯一合法的老字号品牌。 2、单字“老”商标,好记、大气。 3、单字“老”商标可转换为多个店名,如(老牌中华金、老牌珠宝、老牌黄金、老牌周六福、老牌钻石、老牌银饰…… ) 4.老牌子有中华金的气息,也有老凤祥、老庙的底蕴。 5、老子商标下的品牌受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6、金融保险行业可加盟或联盟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1月25日 信息来源:海安县地方税务局 字体:[超级链接 javascript:doZoom(16)大 HYPERLINK javascript:doZoom(10.5)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doZoom(9) 小] 访问次数:621?每年一度的免税备案、审批等信息集中报告期。为了更好地掌握营业税相关的免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行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汇总,以飨读者:????一、法定免税项目包括: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项目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繁育和疾病防治技术培训服务。其中,农牧业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中种植、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产品。 《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二、具体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免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4]88号) 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不征税。
对下列金融机构的交易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贴现、再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营银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同业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债券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由金融机构发行。 (财税[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3、出纳员的长期收入不征税。金融机构出纳员的长期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按照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适用总规则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费。 (财税字[1995]108号)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营业税减免 (一)按照自愿参与、严格审查的原则,国务院同意21个省(区、市)北京……山东……新疆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自2004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贷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革试点地区的合作社。 (财税[2004]177号) 6、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地方商业银行向地方政府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3号) 7.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自2000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94号) 8.国债转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扩大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特别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不同。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 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各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银发[2001]245号) 十、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活动时,对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号)) 11.地方商业银行用于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政策。上述专项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向地方政府转贷的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财税字[1999]303号) 12、特别国债再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1998年及以后年度特别国债转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 13、统一借还贷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返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一借款人向下属单位配置资金时,不得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从事贷款业务,并全额向所属单位征收营业税。 。 (财税字[2000]7号)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一借款和还款。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偿还给金融机构,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3号) 1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适用总规则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费。 (财税字[1995]108号) 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中赚取的利息,以及中国银行总行通过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1600亿元专项债券获得的收入。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包括建设银行总行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中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中取得的利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税[2001]152号)? 16.取消金融机构资产抵债营业税政策。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房地产、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税等。资产、证券、票据等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等。以及其他依法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或挂靠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3]141号)? 17.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免征营业税。
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经财政部批准的金额,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21号)? 18、中国银行重组及股权转让不征税。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房地产、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26号) 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营业税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开展一年以上可退还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息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财税(94)002号)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返还本息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定险种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列入免税目录的,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目录的,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前,保险公司应先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照规定,尚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营业税免税获批后,可在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扣除。未完成扣除的,税务机关将办理退税。
(财税[2001]118号) 21、一年以上可退还的人身保险免税。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以上退还型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94、156号) 二十二、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红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死亡、伤残等高额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红利。 (财税字[1996]102号) 23、再保险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开展再保险的,分出人取得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24. 回收物免税。保险公司取得的赔付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25.房地产转让免税。保险分支机构改革中,综合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向因分支机构经营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寿险公司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 (国税发[2002]69号) 二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利差收入的营业税政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04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78号) 2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认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价差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28号) 二十八、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的营业税政策。社会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75号) 29、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 (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批准,纳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公司,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地、市级单位取得担保业务收入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国税发[2001]37号) )? (二)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为企业(机构)法人,主要从事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服务保障的组织。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可持续发展经验,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预案齐全投保项目的评估、过程中监测以及事后恢复和处置机制;累计为工、农、商业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金额占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且单笔贷款累计担保贷款金额在800万元占累计担保业务总额50%以上;为单个参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