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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史上最大减税来了,小规模季度收入小于 30 万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大改

2024-07-16 12:06

好消息!史上最大减税来了,季度收入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免征增值税!大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减半!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国家公布重大政策:

企业所得税大变!增值税大变!

会议决定推出新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优惠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和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减按25%和50%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2.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50%的幅度内,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地方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大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围,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天使投资人享受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加大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弥补大规模减税降费造成的地方财力缺口。

上述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3年,预计每年可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约2000亿元。

不明白吗?让我解释一下:

实操政策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和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小微利企业,分别减按25%和50%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税务理解】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5%(应纳税所得额×5%=应纳税所得额×25%×20%)。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应纳税企业所得税=90×25%×20%=4.5万元

附2018年政策:企业所得税应缴=90×50%×20%=9万元

新政策直接将税负减少了一半。

2.对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10%(应纳税所得额×10%=应纳税所得额×50%×20%)。

【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20万-100)×50%×20%=5万元+12万元=17万元

附2018年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220×25%=55万元

新政策降低税负(55-17)/55=69%

3.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文件为准

实效政策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1.政策主体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其他个人的范围,后续政策关注。

注:在3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的“时代”,实践中仅有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房产的,享受3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2、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度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改为30万元,另有政策明确“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分别享受”,若分别享受,标准为每季度60万元。

案例: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季度申报,2019年一季度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为30.9万元,请问我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增值税=0元

货物销售记账:

借:应收账款 309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0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9000

增值税减免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

3.结合第一项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确实是一个普适性的减税措施,我肯定喜欢这个政策。

4.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文件为准

事实上,近期国家发布的好消息远不止这些!

恭喜会计们!税务总局宣布继续减少工作量,这对我们非常有利!

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政策,2项废止、1项修改!纳税人需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废止。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增值税免征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发布,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发布(附件2)。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附录:

1. 变更列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修改列表:

需要修改的内容

修改内容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许可文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栏

二、纳税人延期纳税的审批

□2.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事由、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6.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应提交不可抗力灾害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许可文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栏

二、纳税人延期纳税的审批

□2.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延期纳税的原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连续三个月的纳税情况。如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在报告中说明不可抗力情况,并作出承诺:“上述情况属实,本人特此承诺。”)

删除第6项。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许可文件第15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栏

纳税人延期纳税的批准

2.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事由、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6.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提交不可抗力灾害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许可文件第15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栏

纳税人延期纳税的批准

2.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的情况。如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在报告中说明不可抗力情况,并作出承诺:“上述情况属实,本人特此承诺。”)

删除第6项。

3d 附录2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细表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材料》清单2号

6.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延期纳税的原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三个月纳税情况);

10.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提交不可抗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材料》清单2号

6.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的情况。如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在报告中说明不可抗力情况,并作出承诺:“上述情况属实,本人特此承诺。”);

删除第10项。

最新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是落实2018年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在申请饲料产品免税时,须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名单经省税务局确认)”的要求。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的取消,也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在申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时,须提供具有计量认证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名单经省税务局确认)”的要求。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发布,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的修订,是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的要求,取消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的要求。

好消息接踵而来,企业注销新政也来啦!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

13项举措、6大方面!

注销时间将大大减少

为回应广大市场主体关切,会议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解决营商环境“注销难”难题、促进企业“新陈代谢”和结构优化三大举措。

重点!具体来说有6个方面:

1.注册注销材料大幅减少!

注销登记材料大幅减少,仅需提交清算报告等必要文件。

2. 公开公告免费!

将企业注销清算组成立备案、在报纸上刊登债权人公告等工作,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公告。

3.公布时间缩短!

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

4.简易取消的范围扩大了!

(1)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登记试点。

(2)已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条件下,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5、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简化!

(一)实行税务注销分类办理。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未收到发票、无欠税的,可免予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对无欠缴社保费的企业,同步办理社保登记与注销。

6.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

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办事专区,实行“一站式”注销服务。

这些举措联动实施,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时间将大幅压缩,特别是简易注销登记所需时间将压缩一半!

不过,那些想通过注销企业恶意逃债的人,也要小心了!会议还明确指出,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总局已经发文明确这些措施已经实施,这两类企业可以直接注销!

早在去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注销流程的通知》(税总【2018】149号),《通知》明确指出,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大幅简化企业注销流程!

我们来回顾一下《通知》的要点:

1.有两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完税证明而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一)未办理税务事项的。

(2)已办理税务事项,未收到发票且无欠税(滞纳金)或罚款的。

2.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经纳税人承诺后可立即发给清税证明。

3.简化税收办理信息和流程,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

看到,国务院会议作出的一些决定已经开始付诸实施,更多的举措也必将很快出台。

如果你觉得这些新政策、新消息不错,请分享给你身边的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