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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4-04-24 08:04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讨论并于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上海金融法院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基本文件。下面结合具体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一、《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颁布的背景和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明确提出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公诉、审判机构,改善社会公众金融纠纷。 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商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应当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案件。 行政案件。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对管辖的事项有特别管辖权。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民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制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是落实《方案》和《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上海法院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建立了一支实力雄厚的金融审判队伍。 《决定》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若干规定》的深入实施”。国家金融战略,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和建设。” 按照指示要求,我们立即启动起草工作,充分调研上海金融审判实际情况,充分听取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在上海高院召开座谈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金融办、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金融监管机构和单位进行沟通上海。 在此基础上,我们完成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可以说,《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出台,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紧扣服务保障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题,基于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门司法职能,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审判案件管辖情况。 实践中形成了多方共识,为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确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实施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将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全面落实司法问责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名额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形象。 为此,我们在确定上海金融法院具体管辖范围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依据。 根据《方案》和《决定》的要求,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应当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且限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分级管辖和集中管辖。 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上海三级法院管辖权不变。 原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会提升至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并且不会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二,将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案件移送,即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案件不移送。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全部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三是上海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地域管辖不发生冲突。 《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明确了上海市管辖的案件横向移交管辖,不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管辖的案件,从而避免了可能存在的管辖纠纷。实践。

(二)服务发展大局

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新的制度安排。 总体目标是完善金融审判制度,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方案》以来,引起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为提高金融审判专业水平、树立我国金融审判领域良好司法形象、增强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做出了巨大努力。 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厚望。 因此,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方案》和《决定》的要求,我们对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采用了“等新办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表述,以保证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灵活性。 性和开放性。 从实践来看,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类新的、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金融矛盾纠纷都将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 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关系到服务和保障金融事业的整体发展。 近年来,上海法院成功审理了全球首例“高频交易”案(伊斯顿公司经营期货市场)等案件,建立了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赢得了广泛的支持。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称赞。 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通过规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凸显了金融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发展的特殊法院职责,有利于加强与金融法院的直接衔接。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 防范金融风险,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统一审判标准。 密切关注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型金融交易案件,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信托法。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上海的中级法院,是连接上海三级法院体系的纽带,也是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先行者。 《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明确上海中级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从制度上避免了不同裁判法院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凸显专业化金融法庭。 推动统一审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同时,上海法院现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金融审判专家协助制度、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金融司法研究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将充分利用上述机制直接接入和专门审理新型金融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有效规范金融秩序,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安全,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

(4) 易于理解和应用

《方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属管辖应当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相关行政案件。 具体包括: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贷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人民法院; 上海市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再审金融行政案件; 上海市辖区新、重大、疑难、复杂第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为准确界定上述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我们充分借鉴金融法院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和做法,在各地特别是上海的审判中,采取了“案由为主、主体为次要”的思路。对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我们列举了财务的范围。民商事案件5个,既符合金融审判的实际情况,又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很好地阐释了新、疑难、复杂的金融案件的审理范围。金融行政案件中,提出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为标准。实践中,虽然机构改革和职责分工有所调整和变化,但金融监管机构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高度可识别性。 。 因此,上述标准明确、可行,易于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理解和适用。

三、《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主要内容

《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有7条,主要涉及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和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集中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以及案件的处理等。未决案件等

(一)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分为五项表述,即:(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担保、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判决、裁定案件。 在本文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了案由为主、主题为辅的方法。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均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审理理由规定》(法[2011]41号)中进行了规定。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和信用证纠纷是次要诉讼原因。 实践中,对于上述11类纠纷,纠纷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因此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存在纠纷。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公司。 、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具有金融牌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中证证券注册私募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等机构合作。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的金融牌照,需要特殊审批或注册,以便于确认。 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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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二)项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或者急需司法解释确认的争议。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16]24号)对独立保理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正在制定中。 私募基金纠纷包括私募股权和私募证券基金纠纷,涵盖私募基金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 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纠纷俗称第三方支付纠纷。 网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来自网贷平台,则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如果双方都是公民,我们目前正在考虑不将其纳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 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投资获得融资公司一定比例股权而引发的纠纷。 实践中,互联网众筹还涉及慈善捐赠、买卖产品等行为,因此,此类众筹不涉及投资盈利的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与第(1)项中的纠纷类型不同,我们使用“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的表述。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上述第(一)、(二)项所列争议事项可能无法完全涵盖上海金融试点的实际情况,故采用“等”的表述。 被采纳。 《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施行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实际出发,在《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框架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主要考虑的是以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涉及特殊的程序设计和法律安排,与普通商业主体的破产程序有显着不同。 情况不同,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稍有不慎,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上海金融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专门管辖权,可以统一审判标准,防范金融风险。

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称的程序案件。 其中,第(5)项突出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判决、裁定,既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开放合作精神,也符合金融领域的实际。试验。 当然,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判决时,还应遵循《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以便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的专门法院,相当于审判层面的中级法院。 上述五个案件管辖的前提是,一审案件应由上海市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能跨上海。 市级行政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 当然,为了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审判职能,服务金融创新的需要,对于上海辖区以外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认定存在严重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明,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并未涉及这方面。

(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的具体范围

《方案》明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属管辖上海市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行政案件。 该规定以金融监管机构作为被告来界定金融行政案件,较为明确、具体。 目前,上海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目前,根据中央机构改革要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上海银监局和保监会尚未合并); 第二个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除上海市金融办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涉及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海关办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核的案件也可以由复核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当事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金融类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不再审理涉及金融的二审行政案件。 此类二审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但对于本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新的、疑难的、复杂的金融行政案件,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审理层面的中级法院,可以应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其管辖金融行政案件,因此《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也得到了明确。

(三)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案件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 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快社会资本周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有关的诉讼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和《关于与证券交易所履行职责有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 《通知》、《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因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发生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市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住所地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相关案件目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根据《决定》,此类案件应移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外,近年来,随着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深入发展,上海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增加和改善。 2018年5月,我们赴上海调研,专门与上海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其相关职能,听取上海金融法院对案件管辖的意见。 参加会议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代表表示,集中管辖有利于案件的统一审理和业务风险防控,也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因此,他们非常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我们认为,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以上海为住所的,应当集中管辖。 这是必要的,而且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 第一,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原告对被告一般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上海法院本身对以上海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住所的民事、行政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或第三人。 二是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大多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大、业务复杂度高。 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就会对地区乃至全球金融体系产生影响。 许多国家和地区专门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在法律和监管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三是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中的话语权。 一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者。 其规则的解释和变化不仅会对交易中所有当事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影响了我们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实施规则的实施。 话语权。 根据规则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纳入司法程序,并由法院裁定。 如果不同地区没有统一的管辖权和不同的法院来解释规则,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执法不一致,这将影响交易者的信心和交易场所的地位。 第四,它有利于维持国家金融安全。 例如,属于交易场所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通常涉及利润率的付款,收集和集中管理,这对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 当这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因其职能的执行而参与诉讼时,司法裁决标准需要统一,以防止其财产,尤其是其存款,从而受到任意扣除。

根据上述考虑,“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条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被告或第三方,以及第三方和第三方,以及与其职能执行相关的第三方是第一定位财务民事和商业案件,与财务相关的行政案件是在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下集中的。 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指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明确,定居或记录付款,证券,衍生产品,衍生产品或其他金融交易(包括系统运营商)之间的多边机构。 该系统包括五种类型的金融公共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款,证券和解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 实际上,被告还是第三方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主管当局决定。 根据严格,开放和全面的司法解释的考虑,“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权法规”并不直接列出这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名称。 例如,如果现在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题,并且将来会有更改名称,合并,撤回等。我们无需修改司法解释; 同样,如果将来出现一个具有其住所的新主题,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主管当局确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显然适用于这一“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权法规”,并且没有我们需要为此发表新的司法解释。

4.在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

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上市。 根据“计划”和“决定”的要求,上海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通常不再接受财务民事和商业案件以及与财务相关的行政案件。 但是,其他上级中级人民法院已接受的案件尚未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实施“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实际上,由于机构环境的不同,上海的中级法院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重审和重审的申请,这些案件分别由上诉审查法庭和审判监督法庭处理。 此外,除了当事方的申请外,审判监督程序还将来自检方的抗议活动。 根据2017年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查法庭共有17起此类案件,审判和监督法庭总共审理了8个此类案件。 这个数字不大。 对于涉及上海金融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已根据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条例”确定的管辖权范围阐明了相应的案件类型,因此“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条例”提供具体的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被列出后,上海市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决。

第二个是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 作为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拥有一个执法部门,负责执行法院采取法律效力的第一定案裁决和判决。 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情。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权法规”尚未执行此方面。 表达。 实际上,上海金融法院还没有裁定一些执法案件,主要是由国内和外国仲裁机构颁发的仲裁裁决,公证的债权人的权利文件,这些文件在法律上可以由公证人执行,并保存证据证据。和与外国有关的仲裁中的财产。 保存。 根据统计数据,2017年,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的财务和商业执法案件总数为452。我们相信,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此类案件涉及金融民事和商业执行程序。 当然,上海金融法院应采取保存措施,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负责执行。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关争议。 例如,“关于民事案件诉讼原因的法规”规定了三级诉讼,要求他们反对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解决纠纷的诉讼原因。 涉及对金融民事和商业案件的执行异议的诉讼,如《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条例》第1条所规定的诉讼应在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下。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发表在《人民司法》第34期,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