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保护产权、维护合同、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以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为契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法治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市场经济与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
市场与法治被誉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 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平等、竞争、法治、开放的特点,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 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曾以自然经济、封建经济、计划经济等多种形式存在,但一般认为,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依法治国的特征已经形成。 。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经济市场化需要社会法治化。 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就越发达。 马克思认为“首先有交易,然后交易发展成为法律制度……这种通过交换而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等法律形式”。 这深刻地说明了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易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的很早阶段,就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日常重复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总结成一个共同的规则,并努力使个人遵守生产和交换的规则。 ……一般条件。这条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成为法律。” 由此可见,生产、分配、交换的经济行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态是法治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宗教戒律、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等约束。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权力和社会保障秩序的工具。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但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 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管理经济、配置资源,而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 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已经超出了血缘、种族、道德伦理、行政权力等调整的范围,需要专门的权威行为规则来约束和规范经济和社会活动。 可以说,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指令性法律体系,而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规律性法律体系。 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利用法律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权力本身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推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是自治经济,承认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经济主体所有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他们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地在市场上表达自己的经济利益。 法律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没有法治,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就无法得到充分确认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公平交换,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其次,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动力。 竞争优胜劣汰、资源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也是其优越性的源泉。 然而,各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追求和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反合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 在市场经济实际运行中,也存在无序竞争、信用缺失、审批过多、寻租权、市场混乱等乱象,给市场运行带来安全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市场因素活力爆发。 只有用法治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经济活动。 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市场交易中的合同、信用关系只有经过法律确认,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 普通手术。
第三,法治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市场监管存在一定缺陷,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 但多年来的经济实践证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诱发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 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会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侵害企业和个人权益。 兴趣和其他现象。 作为普遍、明确、稳定、强制性的行为准则,该法将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障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主张机会公平。 但市场经济的公平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公平,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 这本质上是资本要求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更不是社会主义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 由于不同市场主体占用的要素资源不同,必然存在高资本收入和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距和分化。 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异,而且还保持和扩大这种差异。 因此,这种分配差异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 如果没有法治国家建立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收入财富分配不公平现象必然不断扩大,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改革进入关键期和深水区。 更重要的是依法推进改革,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法制建设与体制改革不同步等问题仍然存在。 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只有法治市场经济,才能有效适应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用法治引导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用法治创新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决定》指出:“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带来良好的治理。 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防止权力与资本的结合、权力与资本的交易损害人民利益。 实现市场主体平等权利,需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体系。 产权保护制度是产权界定、运行和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 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可能导致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弱势市场主体的利益或财富受到侵害。 因此,社会需要制定一套公平的规则。 法律体系提供保护和帮助。 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为保护个人财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随着公有制的实现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土地承包经营等各种产权得到法律保护权益等方面明显滞后。 市场主体的产权必须得到充分的法治确认和保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不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也不受侵犯。 ” 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 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各类产权都需要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保障。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创新与多种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和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经营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的财产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这充分说明了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产权的重要性。 创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保障我国公共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 同时,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有利于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推动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用法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健康运行。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形成,但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执法不严、权力大于法律、司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 审批过多与监管薄弱并存。 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不合理干预市场经济,往往导致资源错配、经济效益低下,制约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执法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害食品事件频发。 腐败问题还降低了公众对公共当局和公职人员的信任。 我国经济改革中的许多问题和矛盾,大多与法治缺失有关。 。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消除政府不当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大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 在此过程中,特别需要以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经济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理清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 ,更加明确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用法律责任纠正权力缺位。 《决定》指出,“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寻租的空间”。 明确了政府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的“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职权、程序、责任法治化。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律责任必须履行、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履行,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执政懒惰、懒惰现象,坚决惩治失职渎职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之外设立职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我们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让政府真正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