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们一直都关注沪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有些造假案例不论是持续时间、造假金额和比例,以及对于市场的影响都的确创造历史骇人听闻。那么北交所呢?北交所前身的精选层,以及前身的前身的新三板呢?
2.以蓝山科技为代表的新三板企业财务造假,向市场证明了企业虽小梦想还是有的,搞起财务造假更加胆大直接粗暴,虚构客户供应商是基本操作,虚构银行流水存单也不是问题,甚至为了造假还专门成立财务造假小组。以高德信为代表的北交所IPO财务造假,虚构利润超过75%,财务造假完美覆盖北交所IPO的报告期,最终当事人被罚款3300万元,北交所也没有冲击成功。
3.重大的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例,新三板的有,新三板冲击北交所IPO的有,那么有已经北交所IPO成功上市的企业财务造假的案例呢?今天我们为大家分析的案例或许算是一个,但是又跟我们所理解的典型的北交所IPO财务造假还是有一些不同:
①同辉信息是在2011年6月17日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这比我们所熟知的2013年12月新三板全国扩容都早了两年多,还是作为中关村示范区挂牌的。
②同辉信息2021年8月9日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当时的挂牌委员会还对精选层挂牌做了审核:

③2021年9月2日北交所宣布成立,同辉信息作为71家精选层企业也就顺利成长平移成为北交所第一批挂牌企业。
④同辉信息在精选层挂牌的时候,还公开发行了股票,发行股份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450万元资金净额与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243.3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06.65万元。

4.根据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同辉信息新三板挂牌的时候报告期2018年至2021年的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5. 别说按照目前最新的北交所IPO上市标准,就算是根据北交所最初的IPO审核标准,同辉信息报告期这样的收入和净利润的金额以及变动趋势,都是没有机会登录北交所的,谁让企业跑的早,很多挂牌新三板又很快挂牌精选层,直接平移北交所,也算是政策红利的一部分了。说到这里,我们就跟今天分析的财务造假案例有关系了。根据北京证监局调查的结果,同辉信息在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017.30万元、961.70万元、1,497.61万元、1,806.53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046.43万元、814.86万元、737.48万元、587.82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同辉信息虚增利润最多的是2018年,而原本披露的理由只有950万元,如果扣除虚增的1046万元,那么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则是-100万元,是亏损的。如果是亏损的,那么盈亏发生本质变化,就算仍旧满足精选层挂牌标准,那么是不是也会影响投资者判断呢?
6.同辉信息财务造假的方式也是虚构合同或者跨期确认收入,具体操作如何并没有披露,后续正式处罚文件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是否会更加详细些我们会持续关注,毕竟很多公司在自主披露处罚告知书的时候会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化和删减。看起来财务造假金额和比例没有那么“恶性“,不过最终处罚结果还是很严厉的,公司被罚款900万元,两个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1150万元和700万元,财务总监被罚款300万元,就连董秘都被罚款250万元,实际控制人被罚多少都不值得同情,倒是董秘很多时候并不做主只能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知道这250万元罚款要打工多少年才能赚回来?
7.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的审计机构均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均是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8.根据披露信息,2020年董秘李刚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为46.8万元,还是不低的。当然,董秘同时也是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也算是上市公司级别和地位比较高的董秘了。

经查明,同辉信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影视讯,后更名为同辉数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同辉信息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017.30万元、961.70万元、1,497.61万元、1,806.53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046.43万元、814.86万元、737.48万元、587.82万元。
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振英作为同辉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指使、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戴福昊、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
姬海燕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庚飞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同辉信息案涉子公司科影视讯时任经理,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刚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戴福昊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崔振英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姬海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五、对赵庚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戴福昊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二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我局拟决定:
一、对戴福昊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崔振英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