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根据公开信息,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有了进展信息。其相关信息简要摘录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勇、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富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孔卫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三被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阿力甫·库尔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克州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明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第三被告为响应新疆交通运输厅任务部署,委托第四被告作为本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根据当时的政策调整,地方项目由各地方的县级交投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故在第二被告发起设立第一被告后,由第一被告与重庆中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本案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继受)于 2017 年3 月 26 日签订了《阿克陶县巴仁乡至克孜勒陶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委托原告新疆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及初步设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阿克陶县巴仁乡至克孜勒陶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初步设计);里程:道路长约 130km、桥梁长约 10,408m、隧道长约 6185m;

本工程勘察设计费合计暂定人民币 64,207,759 元,实际设计费总额按实测里程计算;费用支付:采取筹融资方式由项目承建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阿克陶县建设项目承建方按项目融资方开工后支付,第一个月支付至合同额度的20%,第二个月支付至合同额度的 50%,第三个月支付至合同额度的 85%,剩余金额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全部支付。

2017 年 5 月至 6 月间,克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陆续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出具相应批复文件,截至 2017 年 9 月 10 日,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可研、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且施工单位已进场并完成了部分施工作业。2017 年 9 月底,PPP 项目因政策原因暂缓实施,该项目也因此搁浅停滞。

经原告实测里程,本项目二级公路为 126.158km、桥梁 9,215m、隧道7,467m,实际设计费总额按实际里程计算应为 61,171,658 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交了全部设计成果,截至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拒绝给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立案,案件号:(2024)新 3022 民初1087 号。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在 2025年 1 月 15 日作出的(2024)新 3022 民初 1087 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 30 民终 83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 年 7 月,公司向原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经原告对该项目实测里程,本项目二级公路为 126.158km、桥梁 9215m、隧道 7467m,实际设计费总额按实际里程计算应为 61,171,658 元。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不符,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 1 项:“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64,207,759 元”,变更为:“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 61,171,658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 61,171,658 元;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委托服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2025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5)新 3022 民初 1689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